解釋函令違反母法者 應即予廢止

中天新聞20日報導,有民眾投訴高雄市新興分局員警,在值勤時禁止民眾錄影錄音,並指出是依據去年法務部所做出的解釋,強調民眾對員警錄影蒐證,已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這則新聞現場是一名大樓住戶與人口角,住戶拿攝錄影機對前來調解的警方蒐證,民眾在錄影時還曾被員警動手推開攝影器材。其實警方所持法務部的解釋函令違反母法,應予廢止。

但這並非唯一個案。去年11月26日,高雄兩位大學生共騎一輛改裝機車,遭新興分局員警開罰,兩人拿出手機反蒐證,而警方也祭出法務部解釋函令,告知民眾蒐證需經「在場人」同意,兩位學生則以「我們是在保全證據,保護自身權益」回應,但警方認為他們經制止不聽,於是將兩人帶回警局,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

員警手中這份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解釋函令,是去年9月13日法務部答覆警政署發文詢問民眾在向員警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是否可進行影音蒐證的函釋。法務部認為,執勤員警也是「PO通郎」,隱私權應同樣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保障,如果民眾想要自行蒐證,就必須取得在場員警同意,否則員警可加以制止,甚至依法究辦。

這則新聞立即引起軒然大波,不少網友痛批「台灣又回到員警國家了嗎?!」高雄市長陳菊在得知新聞後,隔天(21日)就在治安會報上表明態度,指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錄影錄音,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下,應被視為基本人權,並要求警方要懂得拿捏執法分際。另外,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直斥法務部在「亂講」。林峯正指出,只要沒有到達「強暴脅迫」的程度,就沒有「妨害公務」的問題。而且,隱私權的基本概念是要有「隱私的期待」,員警身為公務人員,在公開場合在執行勤務時,有什麼隱私的期待?

23日,吳宜臻、洪奇昌等民進黨立委,連同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人權團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立委痛批法務部擴張解釋「個資法」,有侵犯人權、違法違憲之嫌,「個資法」不能成為警方卸責、拒絕監督的藉口。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也指出,從來沒有「國家」對「人民」主張人權,員警身為公務人員,執勤時是代表公權力,而非個人,所以並不適用「個資法」,法務部應立即廢止此項函釋。然而,在輿論壓力下,法務部和警政署一改先前堅持無誤的態度,改口表示這份解釋函令的確有「不明確的地方」,10天後會再度發表補充解釋,卻仍不願承諾廢止這份引發爭議的解釋函令。

這次爭議很明顯是因為法務部發出解釋函令,自行擴張解釋「個資法」所造成的。其實,台灣各政府機關所發出的解釋函令,曲解、違背母法,甚至違憲的情形,屢見不鮮,其中又以財政部關於租稅的解釋函令,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的案例最多!近4年來,被宣告違憲的比例高達18比13之多,造成的人權侵害何其多,若不即予廢止,如何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台灣人權又如何能與國際接軌?

其實,很多解釋函令或行政命令是基於「行政方便」而產生的,卻沒有經過適當的審核機制,且行政機關往往為鞏固自身權力,方便行事的結果,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大有問題!公務人員拿著有違憲違法之虞的「雞毛」當「令箭」,用「依法行政」一句話,阻擋人民異議,剝奪人民的救濟權利,較之違法作為的人權迫害更甚,怎能不激起民怨?!

再者,解釋函令多如牛毛,讓人無所適從,光是租稅相關解釋函令,截至2011年就多達7,800多條,其中1,300多條還是30多年前做出的老古董,早已不符社會實況,反觀韓國迄今至少經歷過6次以上的重大稅制改革。事實上,租稅制度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近年來,韓國之所以能交出傲人的經濟成績單,其租稅改革功不可沒!而曾經遙遙領先韓國的台灣,如今卻淪落到瞠乎其後、自嘆不如。民意支持度和台灣景氣一樣低迷的馬英九總統,若真有心振衰起蔽、力挽狂瀾,首先要做的就是,換一個有遠見、有決心、有魄力推動稅改的財政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