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以來,我國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向來不高,江國慶遭冤殺枉死案更是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在國防部賠償江母刑事補償金後,國防部依法對涉及違法的公務員陳肇敏等人提起民事求償訴訟。9月24日第一次開庭,法官責問國防部律師起訴狀內容過於簡略、對於每位被告所應負責的法律依據、基礎事實、法律要件及過失程度等,均無法清楚說明,並要求國防部律師於10月19日前,再補遞訴狀及證據。民間司改會發起法庭觀察後,發表台北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果然造成國防部求償之困難,以及江國慶案乃典型「國家體制殺人」,若整體責任一一切割,將無人需要負責等聲明。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制度,賦予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權力之大,除非透過再議翻案,否則,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幾乎等同「無罪判決」確定,可以讓涉嫌犯罪的案件,永遠進不了法院接受審理。另外,檢察官也經常以他字案偵辦案件,一旦簽結連聲請再議的機會都沒有,案件更是進不了法院,個別檢察官權力極大可見一斑。然檢察官的權利卻須受「檢察一體」的限制,涉及江國慶案違法的公務員陳肇敏等人,兩度被不起訴處分,即被質疑檢察體系的內部控管體系遭到人為操控,讓上下級指揮關係,變相成為共犯結構,幾乎就可隻手遮天,除了達到官官相護之目的外,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涉嫌收受電玩業者兩千萬元賄款案,全案向上及擴大發展的可能性益見斧鑿。
事實上,台灣司法界的違法濫權事件,早不止這樁,曾被監察院要求「從嚴究責議處」的檢察官侯寬仁,離譜行徑足可列入世界奇聞的「養小鬼」起訴書遭三審三判推翻、周人蔘案一缸子警界明日之星纏訟經年後被判無罪、馬英九特別費案涉嫌偽造證人吳麗洳筆錄等等。這種濫用職權製造人民痛苦的司法官行徑,更說明踐踏司法的正是「知法犯法更玩法」的不肖司法官。涉及刑求江國慶的陳肇敏等軍官,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兩度作出不起訴處分,案件原則上就進不了法院,21日國防部向陳肇敏等人求償江國慶案補償金之民事庭再度開庭,民間會仍繼續進行法庭觀察,認為以目前國防部對於訴訟準備之程度,仍看不出勝訴之可能性,如任由情勢繼續發展,國防部先支付的一億元冤賠金,終由全民負擔之結果恐難避免。
今年1月6日,《法官法》中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退場機制,即法官評鑑、檢察官評鑑,正式上路,但檢察官評鑑部分直到10月初,才公布第1件評鑑個案。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曾以「教父家族」來形容司法官界「類幫派」的「家族色彩」。司法界慣於官官相護,其來有自;從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究期別關係開始,就組成一個以期別高低辨識資歷深淺的封閉官僚體系。不論再嚴重的違法過犯,總是會縱容包庇自己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試問,有沒有任何濫權追訴、侵犯人權的司法人員遭到瀆職的追訴,自負民事賠償責任的例子?刑事訴訟法中,監督司法人員而寫的「濫權追訴」、「枉法審判」法條曾被動用過嗎?這都是所謂「刑不上大夫」心態下的產物。目前的台灣司法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民眾對司法的高度不滿,應化為行動,把藏在「公務員銓敘制度」保護傘下迫害人權、濫訴收賄的不肖司法害蟲揪出攤在刺眼的陽光下法辦,才能讓人民重拾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