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帶便當條款」維護人權

台語俗話說,告田了田,告人了人。民間司改會及律師界曾向司法院建議制定「帶便當條款」,也就是法官調動時,必須將未結案件(俗稱便當)一併帶離直至審結,以免法官一升官或調動,民眾就得面臨重審、案件拖延或結果逆轉的不利後果。這些不確定因素往往讓當事人對遲來的正義是否到來、何時到來,充滿恐懼與不安,多少人因此從青壯到白頭?危害人權至鉅。

台北地方法院規定,承審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或遲延案件過多的法官,不得調庭或請調其他法院;北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該院過去曾規定正在承審重大案件的法官若要請調,須將重大案件帶過去審理,不能留給接任的法官,這是所謂的「帶便當條款」;但實施成效不彰,有投機的法官調庭後,因不願審理重大案件,乾脆辭職不幹,案件最後仍回到原庭或重新抽籤。最近,審理國內首宗環保團體訴訟RCA(美國無線電公司桃園廠)汙染案的北院羅姓女法官申請調庭,也被法官會議拒絕,據稱羅姓女法官有意請育嬰假抵制。

我們同意法官也是人,面對壓力也會有不同的承受力,但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國家既賦予法官獨立審判權,法官在承擔此神聖的任務,除了專業與人權素養外,當有崇高的使命感才算適任,若遇到社會矚目或案情複雜的案件,就遲延審哩,甚至請調、請假、辭職的方式,將棘手案子「丟包」,其影響的層面恐怕不止兩造當事人,而是司法對國家維護法治、社會公平正義、人權維護的誠信原則,完全被扼殺了。法諺有云「公平與善良,乃法律之法律」法官調動案子相隨,是法官不負國家任命、人民付託最基本的誠信。

司改會指出,許多案件開庭很多次、審理好幾年,辯論終結前突然碰上法官調動,結果要再開辯論,形同重頭來過,讓許多律師或當事人氣得半死。司改會認為,專業爭議的案件,承審法官已耗費多時在了解專業上,一旦換法官,不僅新承審法官痛苦,律師和當事人還要花大量時間、精力成本讓新法官理解。律師界表示,訴訟實務上傳過的證人原則上不能再傳,因證人在法庭作證時陳述的神情、語調、反應等態度證據,無法反應在筆錄上,只有當時在法庭上的法官才能體察,新接案的法官根本不可能從筆錄中推敲證人證言可信度,換法官其實已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換了法官,負責任的會重新審理,但因時間拖久了,許多證據的取得更加困難,真相更難釐清;有些法官甚至未深入兩造書證、證據、證詞等,尤其是行政法院,因為是民告官,法官有以自己所謂的「自由心證」率然做出「大逆轉」判決,造成不公之情事,不但法制未彰,更讓原告民眾含冤莫白,走進司法,出來的卻更添冤情,叫人民情何以堪?!93年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起稅務訴訟案,黃姓法官數次要求中區國稅局提出課稅之依據,但被告國稅局遲遲無法提出,法官查出國稅局核課的金額有明顯錯誤,當庭公開撤銷全部課稅處分的心證,卻突然調到最高行政法院,該案由許姓法官接手,就直接開辯論庭,做出不利原告之突襲裁判,以致原本可得的公義與租稅人權被扼殺,毫無公義可言。

在訴訟實務上,案件被「丟包」有時候不只一次,有些案子接手的法官還沒開過庭又調走,再次被丟出去,丟個幾次,判決結果若能有遲來的正義,算是萬幸,但如此曠時費日,讓當初為法起訴的檢察官拖過十年懲戒時效,司法還是無法從最基礎之處改革。我們贊同資深法官建議,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將此類法官列入不適任評鑑之外,也認為律師界對於司法院應儘速制定「帶便當條款」,且不只是專業案件,連開庭達一定次數或審理已成熟的一般案件,也必須一併帶走審結的建議須併行,才能著有成效。

案件遲延,受損的絕對是老百姓,雖然台北地方法院有所謂「帶便當條款」的規定,但實施成效不彰。維護人民訴訟權、護衛人權,應即催生法官「帶便當條款」。依據大法官530號解釋,特別指出「最高」司法機關才有發布規則的權力。最高司法機關具有司法行政監督權,其所發布的規則稱之為「審理規則」,包括事務上及人事上的措施,使司法裁判權得以順遂運作,相關的範圍甚廣。對於法官「臨陣脫逃」,有律師背景的司法院長賴浩敏,恐曾有過切身之痛,既說「一定要處理」就要劍及履及,而且「帶便當條款」應屬「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行政監督範疇,賴院長也是責無旁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