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案,人權喪鐘響起!

江國慶冤案, 2011年1月28日,因檢警專案小組重新鑑定當年軍方扣留之證物,發現遺留在案發現場窗戶的半枚掌紋與曾在空總服役的士兵許榮洲吻合,於是至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逮捕許榮洲,許榮洲並坦承犯下此案,也因此江國慶案出現逆轉,全案才得以翻案。民間司法改革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官方終於承認司法誤判,但國家殺錯人,誰來償命?如何賠得起?」後來,國防部國賠家屬達一億零三百一十八萬五千元,朝野立委及社會各界都要求嚴懲失職官員,前後任空軍總司令黃顯榮、陳肇敏及李天羽等三位上將,分別處以申誡一次到記過一次的懲處,退休俸等待遇完全不受影響。「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結果令國人無法滿意,希望司法加快偵辦腳步,讓犯下錯誤的人付出代價,還給社會公道。

各界認為軍方相關人等之責任應追究到底之期待成了泡影。現在檢方以陳肇敏等人為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偵結。這個結果令人難以接受,社會大眾極度不滿,撻伐聲浪四起,益加凸顯中正大學今年公布的最新民調結果,六成三的人認為「司法不能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當人民不再相信司法,無疑宣告司法改革失敗。這宗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以外,第一宗確認的冤獄錯殺案,2011年1月30日聯合晚報報導,案子拖過彈劾期,監委李復甸指出,國民黨要負責。去年大選前,馬英九總統說,司法改革應從民眾有感受、民眾的合理期待開始,他上任後會對看起來是小事,而對人民來講是大事,都會朝這方面努力;選後,檢方給社會大眾江國慶案不起訴的理由,助長代表國家公權力一方,可以為達破案立功目的,使用違法手段,甚而剥奪人權中最重要的生命權,事後不須受任何懲處與賠償責任,徹底摧毀馬總統許給人民的司法改革承諾。

人權是普世價值,而生命權是首要的人權,如果生命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則所有其他權利都不再具有意義。二年多前馬總統為展現與國際人權接軌的決心,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凡現行法令與兩公約相牴觸者自動失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生命權,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而第七條明文「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酷刑」,一詞既指肉體的折磨,也指精神的折磨;公職人員為了達到某一目的,諸如逼取情報或供認,或是懲罰、恐嚇……因而蓄意造成一個人肉體或精神上的劇烈疼痛或痛苦。

空軍作戰司令部上兵江國慶遭屈打成招、含冤被槍斃,一名當時目擊江被槍決過程者回憶說,江國慶臨終前,在軍事法庭上匆忙寫給父親的遺書裡,向父親保證案子絕對不是他幹的,並留下害他冤死的長官名單,當醫官幫他打麻醉藥時,他咬牙切齒說:「我一定要化為厲鬼,向害我的人索命。」有道是,人之將死其言也善,若無天大的冤情怎會有如此激烈反應?!軍事法庭對江國慶所遭受的心理與肉體刑求,認為淫刑以逞,誰則無罪,檢方卻認為沒有因果關係!為此案申冤不得公義,報恨而終的江爸爸想必也是怨氣難平啊!二年多來,身為推動兩公約前鋒的法務部,檢方偵查江國慶案之結果,完全與國際人權脫軌,如今害江國慶的人恐怕還得增列檢方等相關人員了。

馬總統曾說侵害人權十之八九來自政府,陳肇敏等人是政府公權力之一環,當公權力侵害人權時,政府縱容官員濫權,縱容偵查及究責單位庇護官員,就是默許國家暴力戕害人權!江國慶案,從政府整個體制來看,代表國家的高階軍官違反無罪推定之基本人權保障原則,且以酷刑及誘導構陷入罪,導致枉死,而「殺人兇手」最後均由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公務人員為求破案立功可以至人於死,人民向監院陳情,監委調查發現有冤情而重啟調查,還是白搭,最後自有檢方可罩,這樣的過程竟然是在整個社會張大眼睛都在看的情況下公然為之,「鴨霸」的手法較之白色恐怖時期更為恐怖,馬政府的人權劊子手,敲響了人權喪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