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案件救濟的最終方法即是稅務訴訟,但審理實務上卻充滿了「以吏為師」的運作模式,以致行政法院形成非以法論法的審判架構,因而較無法以稅法法理推演正確的法律解釋,稅務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是否確實符合稅捐法律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未能充分審查,無法發揮司法者制衡行政機關的功能,這是稅務訴訟敗訴比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在現況尚未能改革之際,前置具專業的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是準司法機關,訴願委員等同法官,訴願決定就是法院判決書,影響人民權益甚深,因此訴願審理是一項神聖的任務,訴願會及每位訴願委員的所作所為必須攤在陽光下接受檢視,如今卻讓人民質疑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
2009年間,名大律師陳長文本身一件自用住宅用地遭稅捐處改依一般住宅用地課徵了五倍以上地價稅的的案子,明明是稅捐處適用稅率錯誤,但稅捐機關乃至財政部不肯承認錯誤。將官僚面貌攤在陽光下,但又能如何?訴願會決議撤銷原處分,並命另為適法處分,然而稅捐處認為類似的情況很多,如果撤銷改課處分成為通例,擔心產生連鎖效應,讓民眾比照辦理。這是多麼欺民的做事心態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稅捐機關發現課稅處分錯誤,本就應該主動撤銷原處分,才符合法制與人權的要求,然而連擁有全國最大律師事務所的陳大律師都無法位自己爭取到公義,一般人民的冤苦可想而知。
財政部訴願委員會空有「專業」之名,卻缺乏擔當。例如根據所得稅法第83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此為強制程序規定,若國稅局未於開單課稅前先行報准,程序不備、實質不論,其課稅處分即自始無效,訴願委員會在審理時即可逕予撤銷原處分,但查過往案例,訴願委員會顯然未能依法審理,其公正性也屢受民眾批評。稅捐機關之所以不將訴願決定放在眼裡,一個制度上的原因,就是行政爭訟制度在面對行政機關不理會訴願決定上,根本就束手無策。
韓非子說:「明法者強,慢法者弱。」意思是說,法治修明,國家會強盛,法治敗壞,國家必不能長治久安。「法治修明」除了法律本身的品質之外,最重要的在於執法者的作為。依訴願法第52條訴願委員中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但在實務上,查察歷年訴願委員經歷,發現有大部分皆為財政部內部人士或國稅局局長、分局長,外聘之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等未達到法定的二分之一;且訴願委員均各有其本職要忙,只有開委員會的時候出席,案件內容、爭點係由委員會職員做簡報,這樣能夠深入解析案情嗎?其作成之訴願決定難免偏坦稅捐機關,具有重大瑕疵,試問,這樣的訴願決定有效嗎?
還有,財政部訴願會亦發生未在訴願法第85條之法定期限作成訴願決定之情事,讓民眾含冤莫白受煎熬,要知道以訴願委員會延宕決定期限的案件比例或許不高,但以民眾來說,每一個冤案對他們的傷害都是百分之百的,且不符法定時效的規定,逾期做出的裁判的訴願決定還有效嗎?確實令人質疑。另有訴願法第55條規定,訴願委員於有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訴願審議的規定,也是形同具文而已。事實上就有擔任國稅局局長之後調升財政部長官兼任訴願委員,來審議自己於國稅局長任內核定的訴願案,讓人懷疑像這樣「球員兼裁判」做出的訴願決定,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
稅務旬刊2116期刊載,從台北市國稅局助理員、稅務員,到財政部稽核組這樣一路走來,對稽核制度相當了解的張德進會計師說:「行政救濟也形同虛設,復查、訴願撤銷的比例很低,行政訴訟還更低,造成民眾很大的困擾…」立法委員田秋堇曾以「簡直就像千年藤蔓一樣,要把人纏到死」形容國稅局萬年不死的稅單;如同明朝錦衣衛的血滴子,一經向對象射出,不見人頭落地不會停止,這是白色恐怖威權的殘存餘孽。立委羅淑蕾也曾以「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來強調錯誤、違法的課稅處分,對人民的傷害之深,對國家的傷害也至深,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應急速改革,才有存在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