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從去年開始推動修復式正義,迄今全國只有一件成功案例。雲林縣67歲劉婦的丈夫慘死輪下,她因此得了躁鬱症、常有想死的念頭,志工以為她恨透肇事者小陳。不料開庭時,劉婦卻懇求檢察官別關小陳,也別罰太多錢,因為她不忍小陳5個幼子失去依靠。這件因衝突、仇恨而起的惡業,最後結出善緣,筆者認為重要關鍵在肇事者小陳的良心良知。小陳懊悔莫及,極盡努力想彌補對劉婦的虧欠,他從親自接送劉婦買菜就醫到煮飯打掃,還有5個孩子總是阿嬤長、阿嬤短的喊著。後來劉婦說:「阮老仔在天上看到有人替他照顧我,一定嘛很歡喜!」
所謂修復式正義,主張不以懲罰和矯治為處理犯罪的核心,而是藉由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等方式處理犯罪問題,尋求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區共同參與修復及治療,避免刑罰對犯罪人的標籤,使之能夠復歸社會。據各實施國家評估研究,大都顯示此方式可有效降低再犯。要被害人放下心中怨恨,原諒加害人,並非不可能,如果能夠用懺悔的心去彌補過失,就能感動被害人,因此要推動修復式正義,可思考從尊重人權的社會風氣帶動開始。
日前同時有二部電影台灣的「眼淚」、挪威的「心靈暗湧」描述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的故事;眼淚,描述以刑求逼供造成冤獄的警察,十幾年來背負著罪惡秘密,用照顧受害者中風臥床的妻子、女兒來贖罪,最後他向受害者的女兒坦白內心的罪惡,尋求解脫…。心靈暗湧,描述因謀殺孩童入獄的少年,出獄後重啟新生活,但竟然在教堂內遇見了當年被害孩童的母親…。良知的刑求、法治的刑期,其實從日本足利事件中可以找到答案,當三名法官起身,向無辜冤獄17餘年的被害者鞠躬道歉,我們看到執法者的良知,以及對司法對人權的尊重。
近日監察院針對檢警疏失,造成兇手逍遙法外進行調查,如13年前遭毒販槍擊致死的警員林安順案,檢察官涉及瀆職;台中5歲林姓女童竹竿凌虐案,檢警涉及搜證採證疏失,由於公懲法的追溯期為十年,當年查案的警察多已記功升遷,檢察官也當上檢察長,監院依規定無法彈劾,擬對檢警機關提出糾正案。就公務人員違法濫權,卻能拖過懲戒期而不需負責,甚至推諉責任,沒有任何道歉,社會觀感如何?上行下效,若要成功推動修復式正義,政府應重新檢討公務員懲戒法,讓犯錯的公務員得到應有的懲戒,展現政府護衛人權的決心與誠意,以及借鏡日本足利事件,養成公務員尊重司法、尊重人權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