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財政短缺,追欠稅欠費動作頻頻,決定於5月1日公佈欠稅大戶名單,從「行政法院」又稱「敗訴法院」,人民告國稅局幾乎都輸,可以看出由於稅制的不公平。稅法既不能維持正義,被公布的名單中不知有多少是被冤枉的?若未先釐清事實真相,那就失去了公布的意義。若被公布的名單中有被冤枉的案件,卻因為被公布出來而造成納稅人名譽受損、工作權和財產權受到傷害,即等同刑事偵查之違反偵察不公開的原則,在媒體上做未審先判的「抹黑」動作。
公布欠稅大戶的名單,就像利用無知百姓愛看熱鬧的心態,將名單內的對象塑造成罪人,就好像古時候要被斬首的人在處決之前要遊街一樣,在社會上引發這種風氣是不正確的。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曾對全國公務員欠稅一事表示:欠稅原因如果是因為環境惡化、家庭事故等原因無法繳稅,那在法律容許的期限內可以先積欠,政府也會給予協助、輔導,讓其有能力時再繳還原本的欠稅。言猶在耳,如今卻縱容所屬財政部及國稅局對民間龐大的欠稅欠費款之當事人,推出「午門」示眾,為什麼公務員可以有錢再繳還欠稅,而老百姓卻不可以,難道是「下民易虐」?真不知這些爾奉爾祿、民脂民膏的公務人員良心安在乎!
公布欠稅大戶之後就可以收得到稅嗎?還是只有造成欠稅對象的信譽掃地,受到社會的排擠,更賺不到錢,國家更無法收到稅的惡性循環,這與「欠稅限制出境」對納稅人的傷害是一樣嚴重的。因此,有能力負擔稅額、罰金者,以及自知不是冤稅者,應當會在5月1日前繳清,其他的若非冤枉就是繳不起,政府這樣作為豈非要逼人民去走絕路?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前理事長周志誠會計師提出:截至99年1月底為止,全台灣被限制出境的有六萬七千多人,佔總人口的2.9%,換言之,每34個就有一個被限制出境,除少數司法案件外,幾乎都是欠稅欠費被行政執行單位限制出境的!工商時報曾報導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長林雲虎表示,民間企業、會計師強烈抱怨,國稅局核定稅額很不合理,加上法務部嚴厲執行欠稅,造成民間公司倒閉,「稅奴比卡奴還痛苦」。林雲虎表示欠稅金額多是稅捐稽徵、處罰、公司的制度等問題造成的。稅捐稽徵制度有很大的問題,公司連稅都繳不出來,國稅局還開罰有用嗎?「欠稅案件中有一半是爛案子,能追回一半就了不起」。
台大法律系葛克昌教授表示:納稅人權侵害,國內較國外嚴重者,主要在處罰方面,漏稅之處罰如無上限,往往導致自然人破產,營利事業倒閉,侵害生存保障之核心領域。法界人士指出:我國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週年利率為5%,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刑法實務有超過年利48%即被判刑認定是重利罪者。而我國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罰鍰達20倍至30倍、修正前貨物稅條例第32條,處5倍至15倍罰鍰!兩相對照之下,人民不得有重利行為,但國家卻可以堂而皇之,明定處罰人民高達20倍、30倍之罰鍰。「國家是合法地下錢莊?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違反比例原則之不合理罰鍰倍數,已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財產權,而有違憲之虞!」
過去在台灣政治史上有「白色恐怖」用來壓制反對運動,在現今民主社會的台灣,財政部與國稅局正在操演租稅「黑色恐怖」,先是浮濫開單課稅,讓你在行政救濟的路上一趟又一趟,接著財政部的訴願決定總是「撤銷原處分」加上「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的字樣,最後到了行政法院,人民勝訴也沒有用,因為判決書上還是會加上「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的字樣,於是國稅局又會做出重核複查決定,就是要老百姓「錢來也」。還不從?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財產,沒錢繳或冤稅不甘願,那就限制出境、管收羈押無所不用其極,如今又要利用媒體抹黑,殺人不带血的毒招,企圖強奪民產,著實是比白色恐怖更恐怖的黑色恐怖,令台灣人權倒退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