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強化源頭管理

行政院會23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關於中聯油脂公司部分沙拉油檢驗出不符規定一案,衛福部已於7月20日公布4至6月份生產油品與相關產品檢驗結果,並於21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公布檢驗後處理原則。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現行制度於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實驗室管理、食品安全異常通報及第三方驗證等面向,都有精進空間,衛福部已同時啟動修正草案研議,並於21日召開修法會議,邀請六都代表出席,以建立更完善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卓院長指出,本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修正共計17條,修正要點如下:

第一,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動員、通報中央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之應變責任,以整合相關資源,有效調度。

第二,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經中央核定;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

第三,為強化二級驗證,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

第四,為落實食安監督權責劃分,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就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事件亦得辦理查核,地方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五,授權訂定下架措施及後續處置等事項之辦法,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得補助依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指示,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下架之非違規食品業者相關費用。

第六,食品業者如違反自行或送檢規定、未設置實驗室等規定,直接開罰3萬至300萬元,違反有危害之虞時之停工、通報義務等規定,最高罰鍰3,000萬元。並增訂財產執行保全機制,以避免受處分人有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

第七,為強化網路食品管理,明定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及風險管控責任。

針對上述修正草案,卓院長請衛福部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廣納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意見,凝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之共識,同時即刻盤點及研擬相關子法法規增修並據以執行,完善食品安全防護體系。【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