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則新約聖經故事談古今輿論審判(上)】——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文舟

一、 前言

在古代社會,如發生違反倫常事件,都靠民眾口耳相傳,中間 難免加油添醋、張冠李戴,以致上演「曾參殺人」的鬧劇[1]。時 至今日,各種新聞媒體、網路平台,打著人民有知情權的旗幟, 在收視率、訂報率、點閱率及廣告收入的現實考慮下,惟恐天 下不亂,遇有新聞事件常常未經充分查證就大肆報導、放言評 論,標題聳動刺激,內文捕風捉影,嘩眾以取寵,加上有心人 士甚至公權力機關利用媒體,釋放假訊息,或發布偏頗言論, 試圖帶動輿論風向,一般民眾不明就裡,人云亦云,導致積非 成是、積毀銷骨;眾口鑠金、三人成虎[2],於是尚未經正式審判, 當事人即已被千夫所指,無地自容,或已被吹捧成英雄人物, 沾沾自喜,對於後來法院的審判形成未審而輿論已先判的民粹 壓力。由於一般民眾受到媒體傳播的洗腦,對於該新聞事件早 已心存成見,雖然法院的審判依據證據已經還原事實真相,但如果判決結論與其預想的不一樣,也難獲得渠等相信,硬要曲 解成縱放罪犯(如果媒體已先論定其有罪或重罪),或迫害善良 (如果媒體已先論定其無辜)[3]。茲例舉基督教新約聖經中兩則 故事闡述之。

二、 無罪推定

1、 根據 3 千多年前摩西頒布的猶太律法規定,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的,姦夫淫婦都要一併治死(舊約申命記 22 章 22 節、利未記 20 章 10 節)。後來到了 2 千年前耶穌誕生的新約時代,在羅馬帝國統治下的中東耶路撒冷發生這樣一件故事,記載在新約《約 翰福音》8 章 2~11 節:有一天清早,耶穌在猶太教聖殿坐著向民眾講道,突然一群經學家與宗教的敬虔人士(文士和法利賽 人)帶著一個據稱是在行淫時被抓到的婦人進來(不知何故沒有將男的一起帶來),叫她站在當中。他們就對耶穌說:「夫子, 這婦人是正在行淫時被抓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目 的是要試探耶穌,好得著告他的把柄(如果耶穌回答說可以用石頭打死,他們就要控告他教唆動私刑,觸犯羅馬政府的法律; 如果耶穌回答說不可以,則要指責他違背祖宗留下的律法)。然 而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停地問他,耶穌就挺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接著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都走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 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 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她說:「主啊,沒有。」 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2、 這個故事啟發我們,凡人都有良知,都知道自己不完全,有何資格論斷別人的是非?任何人如果未得到法律的授權,本無權 力判定別人的罪,遑論執行刑罰。而且未經審判程序證明有罪前,連上帝(耶穌)也不定人的罪,即所謂無罪推定(刑事訴訟 法第 154 條第 1 項)。惟此只是要求職司審判者保持立場中立, 避免未審先判,應先假定無罪,才能小心求證,僅憑證據認定 犯罪事實,於是否犯罪有疑時須從無,是否重罪有疑時應從輕[4],寧縱毋枉,因為一時的縱放,被害人的委屈,將來仍有可能 彌補,且不一定新生其他危害,而當下的冤枉,卻一定會造成 不可回復的傷害,嚴重則「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5]。 並不是預設立場,斷定為有罪或無罪,以致對證據的取捨,畸 重畸輕,偏頗傾斜。更不是因人而異,採取雙重標準,愛之欲 其生,惡之欲其死;如果先射箭再畫靶,就會看到影子就開槍,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1] 漢朝劉向編訂《戰國策.秦策二》:「昔者曾子處費,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人告曾子 母曰:『曾參殺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殺人!』織自若。有頃焉,人又曰:『曾參殺人!』 其母尚織自若也。頃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參殺人!』其母懼,投杼踰牆而走。」

[2] 《戰國策.魏策二》:龐葱與太子質於邯鄲,謂魏王曰:「今一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王曰: 「否。」「二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王曰:「寡人疑之矣。」「三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 王曰:「寡人信之矣。」龐蔥曰:「夫市之無虎明矣,然而三人言而成虎。今邯鄲去大梁也遠於市, 而議臣者過於三人矣。願王察之矣。」王曰:「寡人自為知。」於是辭行,而讒言先至。後太子 罷質,果不得見。

[3] 難怪網路上有筆名 A 小 K 者於 2021/3 /6 留言:「司法改革不能成功,最大的原因就是台灣恐龍愚民太多,網路上被痛罵的案子,九成以上沒問題,一大堆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恐龍言論卻總是一 面倒的被按讚。恐龍愚民不分是非,才讓政客只想討好民粹,蔡英文喊『全民司改』,就是因為 台灣恐龍愚民不分藍綠白,是全台最大票源。恐龍愚民才是司法改革失敗最大元兇。」

[4]《尚書》皋陶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蘇軾《刑賞忠 厚之至論》引《傳》曰:「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

[5] 宋慈《洗冤錄集證》:「事莫重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招定獄全憑屍傷檢驗為真,傷真招服,一死一抵,俾知法者畏法,民鮮過犯,保 全生命必多。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兩命數命,仇報相循慘 何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