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1年稅捐稽徵法修訂談行政官員漠視人權——中國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倪伯煌

稅捐稽徵涉及人民財產的侵權,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政府應在租稅法定主義的原則之下,執行稅捐的徵收,同時應維護公平正義,以及人權保障。去(2021)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稅捐稽徵法修訂條文,於2021年12月17日公布施行。此次修訂,引起許多人民及專家學者大肆批評的莫過所謂「陳長文條款」的修訂,即稅捐稽徵法第28 條有關退稅請求權時效。當年促成該條修法,對於政府錯誤課稅,讓人民請求權沒有時效的陳長文律師也投書媒體大肆批評,本次該條的修訂是「法治社會倒退40年」、「恍若戒嚴再臨」。除此之外尚有其他條款的修訂關係到人民權益問題,以下將對於本次修訂的部分條文提出個人看法:

一、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五項之修訂

本項是針對一個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案件,訂定強制執行截止日期。2007年3月訂定此條文時,截止日期訂在2012年3月4日,但到了2011年11月時,針對此項又做了修訂,把欠稅金額達50萬、被裁定管收或有發出禁止命令的案件,執行期限延長到2017年3月4日。2016年又修法把欠稅金額達1,000萬、被裁定管收或有發出禁止命令的案件,執行期限延長到2022年3月4日。此次修法把執行期限一口氣延長到2032年3月4日,已經是第三次的延長,共延長30年。

稅捐稽徵法23條當初立法的理由,就是為了避免讓欠稅的徵收期間漫無限制,所以才訂定一個期間,要求稅捐機關或執行機關儘快完成稅捐稽徵案件的徵收或執行。所以此條規範徵收期間原則上是五年,加上執行期間十年,合計是十五年。可是從2007年到現在為止歷次的修法,這個期間不斷地再延長,一延再延,已經違反當初的立法精神,也違反了法安定性原則。

二、稅捐稽徵法第28 條之修訂

本條係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可以請求退還稅款。本次的修訂,將前述錯誤的因素是人民所造成的,限定在十年的期限內可以申請退還;如果錯誤是政府機關或稅捐單位造成的,則有15年的期限。據財政部提出的修法理由,係基於法的安定性,才將原本退稅請求無期限之規定,做成上述之修訂。然而如前段所述,稅捐稽徵法23條從2007年到現在為止,針對執行案件的截止日期不斷地修法延長,難道就沒有法安定性原則的問題?同樣法安定性原則,卻在修訂法條上有兩套標準?

此外,本條增訂了第三項,行政法院如果判決確定之案件,就不適用前述10年或15年的退稅請求行使期間之規定。換言之,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的案件,事後發現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導致溢繳稅款,也不可請求退還。然眾所皆知,我國行政法院向來被稱為「敗訴法院」或「駁回法院」,因為所判決的稅務相關案件,人民的勝訴率相當低,日前立法委員賴士葆在質詢時還提及,行政訴訟人民的勝訴率只有0.3%,主要原因之一是審理稅務案件的行政法院法官,在稅法、會計等專業領域沒有受過嚴格之專業養成教育訓練所致。再者,法官也有判錯的可能性存在,加上行政訴訟法對於再審有5年的期限規定,所以若行政法院判決後,發生新事實、新證據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卻因過了5年的期限,而無法透過再審推翻原判決,如此即會使人民財產遭到違法侵害,卻無法獲得救濟的情況存在。所以本次的修訂,可說是對人民的退稅請求權大幅的限縮,人民財產權的更加沒有保障。

三、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二項之修訂

本次修法將訴願時要繳納的稅款從二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一,看似減輕人民負擔,但人民提起訴願要人民繳納部分稅款,若沒有繳納會遭到強制執行,這樣的規定本質上就是對訴願權的行使設定了門檻,根本就是違憲,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國際人權兩公約)的規定。且按照目前稅法的規定,人民收到稅單之後,在進行行政救濟時,可能面臨財產被禁止處分,甚至被限制出境,現今提出訴願時仍需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擔保,否則會遭到強制執行,這現象就如同古代擊鼓鳴冤要被先打二十大板一樣。當人民權益遭到政府違法侵害,要捍衛自己的權益,對抗政府的侵權行為時,武器卻是不對等的。再者,同樣是人民提起訴願,但若是屬於退稅的案件,現行稅法卻沒有先退稅款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給人民的規定,由此可見徵納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處於一個不對等、不公平的狀態。

四、稅捐稽徵法第 49-1 條之增訂

本次修訂將檢舉獎金入法。檢舉制度是戒嚴時期的產物,稅捐稽徵機關卻一直沿用到現在。檢舉制度往往是造成仇恨或排除異已的鬥爭工具,例如臺北市長柯文哲先生當初在競選臺北市長時,就遭到競選對手檢舉他逃漏稅,而國稅局竟不依檢舉案件立案處理的相關規定,違反行政中立,對他進行查稅。

此外,稅務人員可以因徵稅績效良好,領取稅務獎勵金,再加上對於開錯稅單沒有任何的懲處機制,以及租稅救濟制度的失靈,所以檢舉的案件造成冤案時有所聞。數年前四家香港商知名服飾店,也是遭人檢舉逃漏稅,可是該案國稅局所主張的發票開立方式以及繳納稅捐的金額,與該服飾店自行申報的金額相同,亦即沒有所謂逃漏稅的問題,國家也沒有少收稅捐。可是稅捐機關還是連補帶罰,金額高達5億多元。所以本次修法將檢舉獎金列入,不但對建立良好租稅環境毫無助益,反而是助長人民與人民之間、人民與政府之間的衝突對立。

我國已於2009年將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2009.4.22)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但從本次稅捐稽徵法的修訂把稅捐機關的權力大幅的擴充,而人民的權益卻大幅的限縮,完全漠視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可看出財政部仍存有威權戒嚴時代的思維,也顯示國際人權兩公約根本在政府官員心中只是裝飾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