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8/16 文/蘇山/經理
現在的政府好像是失衡了,有的單位權力太強大了,有的單位功能卻難以伸張,例如有國稅局官員膽敢說法院的判決不算、稅官沒有證據監開稅單也就認了,結果人民一路循著稅務救濟制度走,卻是完全無法救濟到,稅官開單依法可以領稅務獎勵金也就算了,可是救濟制度從復查、訴願,到行政法院等各個階層的官員都有領獎金嗎?否則為何全部的步調都一致呢?欠稅案100件中有98.4件是人民敗訴的,最可怕的是,後面還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是確實有領獎金來做善後的事—向人民討債,執行官可以使用無限制手段執行討債,如限制出境、管收等等。
因著國庫空虛加上稅務獎勵金搧風點火,讓稅官拼命開稅單不手軟,稅官掌開稅單之生殺大權,手無寸鐵的人民接到稅單,毫無抵抗之力,若是認命乖乖的把稅繳了算是聰明人,不會找罪受,因為不認命的人要面對的是一個官員合作無間的國家機器,這個國家機器是由財政部國稅局、司法院的行政法院加上不懂稅法的法官、各個國稅局績優稅官遴選出來的納保官、訴願委員會要人民先繳三分之一的稅金、結合限制出境、管收手段的集合體。人民當然百分之百必輸,加上稅單多開多獎金、法官可以忘掉人民有利的證據,配合國稅局答辯書作出人民敗訴判決;就算法官自為決判人民勝訴,國稅局官員也敢說「法院的判決不算數」,再重開稅單,用國家機器陪你輪迴再玩一次。
回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對前立委賴香伶而言是深刻難忘的。促使修法的起因是「陸軍上兵蘇詠盛改卹案」;蘇詠盛案由黃虹霞提出,黃瑞明、詹森林、謝銘洋三位大法官加入的釋憲聲請案不受理不同意見書後,由賴香伶接力向國防部反應,最終由國防部自行撤銷原處分,改依因公死亡撫卹蘇詠盛家屬,可以說是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協力完成的難得個案。在不同意見書中,有一段令人動容的話「為人民發聲是大法官本份,本席來自民間,蒼生保護尤不敢、不可或忘,犯罪被害人權益更必然存心。」大法官拿出法律人良心,間接促成修法,也促使冤案平反,令人感佩!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臺灣應與國際同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基於「相同事物本質應為相同處理」,本質都是屬於敬師禮,太極門民國80到85年稅案,唯獨81年被認為需要課稅,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本質上就是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主國家應具備反省、修正的義務,就算超過了常規法定救濟期間,民國81年的違法行政處分,還是要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予以撤銷,以與全世界民主法治與人權價值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