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百姓賦稅人權 勿封鎖救濟途徑

2026/03/14    文/蕭凡/文字工作者

法稅學者專家稱太極門冤錯假案就是法稅的228。228事件是發生在戒嚴時期、太極門假案卻是發生在解嚴之後!國際專家學者也讚譽台灣為「亞洲民主燈塔的典範」,卻依然發生這麼不公不義的事情!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政府運用公權力,一定要充分尊重「人性尊嚴」,這是現代文明國家的表徵之一。目前,我們需要公平正義,更需要公正、公平的檢察權與司法權。尤其是杜絕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上訴。速審法第9條的立法理由,與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之精神相符,公正和公開審判與無罪推定原則,尤其是該條第3項第3款「受審期間不被無故拖延」之規定,目前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所依循的保障人權原則之一。

近年來,司法改革或有看到一些成效,但仍有用「恐龍法官」來諷刺亂判案的法官,以致於民意調查對法官的不信任度是84.6%,對檢察官的不信任度為76.5%,顯然檢察官的濫權辦案、法官的濫權判案導致戕害人權是還有待改進。尤其對不適任檢察官有所處分、或淘汰,維護檢察官良好形象,若因濫權辦案並起訴,最後又被判無罪後,可獲冤獄賠償,應由檢察官買單,如此將來檢察官才會慎重辦案,尊重百姓的人權。

「法律扶助法」,對於因為官司纏身的窮人,真的是一大福音,提供了窮人免費訴訟律師,人權上多了一層保護;「檢察官濫行起訴需負擔訴訟費」初審通過增訂《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一,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檢察署負擔法扶費用。這代表地檢署要為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不少律師認同這樣的修法,認為檢方濫訴若造成民眾損失,甚至應該負起賠償責任。相信更可避免冤獄的產生及檢察官濫權起訴所造成的種種弊端了。「稅務爭訟案稅官員需負賠償費」也是很值得喝采,唯有如此才可叫那惡意曲解法令,及貪圖獎金而不當課稅的不肖稅務員現形,如此更可保障義務納稅人的權益,才符合「人權立國」的精神,讓人民的生命財產受到應有的保障,對廉能的政府更具信心。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指出,稅務訴訟敗訴確定後,雖受既判力拘束,但若出現新事實、新證據,或屬原審未及審酌事項,仍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請求國家賠償,且對《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3項應採目的性限縮解釋,以避免過度封鎖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