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不稅改無以救台灣了

2026/02/23    文/李安/助理

台灣號稱自由民主法治國家,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被檢察官認定等同犯罪,直到法官三審無罪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數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尤有甚者,人民只要被國稅局盯上了,就是逃漏稅,會開出稅金及數倍的罰金的稅單,認罪、協商、繳稅就沒事了;不服氣就訴願、上行政法院,也是數十年的人生歲月賠進去了。許多百姓也都是稅災戶,面對稅官挾著國家機器的課稅暴力,百姓根本不知道怎麼辦才好!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佈112年強制執行的欠費欠稅案達1405萬件,真是讓全國百姓嚇死了,不只是企業出走、人才外流,連外資也逃之夭夭,顯現政府再不改革無以救台灣了,尤其是稅改為首要,政府一定要有藏富於民的觀念來推動稅改。

國稅局多起非據實的濫權強課稅,未見反省改進,無視百姓的賦稅人權;連稅單的追訴時效也是5年再5年的延後,加上行政法院裏人民的勝訴率僅1.6%,看不出國稅局給人民的活路在那裏,台灣賦稅人權在那兒?看樣子國稅局違法濫權追稅,不管對錯,老百姓被逼瘋了!沒錯,台灣人能夠自由的經營工商,一般百姓也能自由進出國門,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等同犯罪,一直到法官作出三審無罪的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十年、二十年、更有三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尤有甚者,人民只要被國稅局盯上了,就有逃漏稅的嫌疑,就會開出稅金加論倍的罰金的稅單給你,認罪、協商、繳稅就沒事了;不服氣就訴願、上行政法院,恐怕也是十年、二十年的青春歲月賠進去了。

稅官開出烏龍稅單,民眾想循行政救濟管道,還得先繳錯誤稅單的三分之一金額,「今天大家無辜被開稅單,還得繳三分之一才能打官司,這是什麼道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224號顯示,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7條、第16條、第19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太極門案屬典型「虛擬課稅」,依法應撤銷。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指出,太極門案在稅法上屬於典型的「虛擬課稅」,違反所得稅法與經濟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必須建立在實際所得之上,若以不存在或未實現的收入強行課稅,已動搖依法課稅的正當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