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1/19 文/童寶/副理
官員怠忽職守而造成國家名譽受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該由誰來負責?例如稅務單位接獲檢調單位移送之稅務案件,往往因顧及情治單位之威嚴,而捨棄專業之認定,枉顧人民的權益,因而做了不公正的處理。稅務本身是要依專業的衡量與認定,如果只顧及移案單位的權威,而忽略了百姓的稅務人權,如此更會招惹民怨。政府難道要等百姓被逼得走投無路,以死來表明他的心聲,才要重視人民的問題嗎?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這才是「依法行政」,實際上修法的動作好像是削足適履,仍是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在漫長的行政救濟中,國稅局也可直接通知行政執行署先行扣押當事人的財產,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才能免使財產受強制執行。相較於在美國向法院提稅務訴訟,不論稅額多少只要繳60元美金(約台幣1800元),其訴願顯示站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一切為民;若金額是百萬、千萬,甚至上億時,小老百姓如何面對繳不起三分之一的困境?更嚴重侵害憲法第16條賦予給人民的訴訟權保障。
104年,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在立法院面對有關查稅獎金的質詢時,卻大言不慚地說:「待遇不高 不足以養廉」,表示他本人堅持要繼續領取個人的查稅獎金。我們想要問:有親自去查緝過一件逃漏稅案嗎?張盛和個人有追回一塊錢的逃漏稅嗎?如果都沒有,拿這些獎金會心安理得嗎?已故前任財長許虞哲會說出「要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而追稅不力、無效下,讓財政部追稅期從5年、10年、15年,一改再改,好像稅法就是財政部自己立法的,實際上也不用修法了,一來國稅局官員敢說:法院的判決不算,自己說了算;二來稅單自己年年開,30年的稅案凌虐人民到死,人民一點辦法都沒有!長期以來,國稅局拿著羽毛(9000多條解釋函令)當令箭,不顧違憲、不顧納稅者權利保護,絕大部分都不合時宜;案件一拖就是20多年還繼續玩弄百姓,到底要到何年何月?行政訴訟案件被撤銷,居然可以一再重核維持原核定,難怪稅務案件中的萬年稅單就是如此產生的!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信杰記帳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表示,司法節真正的意義應在於彰顯「良心、真相與正義」,而非淪為數字遊戲或權力運作的工具。他抨擊近日憲法法庭對開會人數的解釋失當,以及自身參與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嚴謹規約為例,對比大法官竟能自行界定少數人即可做出違憲判決的荒謬現象,諷刺大法官已變為比法術還厲害的「大法師」,讓法律尊嚴蕩然無存,現今法庭宛如「說謊比賽」的場合,檢察官權力過大,與社會現實脫節,可能容易犧牲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