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惡法侵佔人民財產 是違憲

2025/04/11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

政府怎可用惡法侵佔人民財產呢?憲法第15條明白指出: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亦即自己計算錯誤多繳稅,不管多久以後,只要發現錯誤本就應歸還給人民,這本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政府利用此惡法侵佔人民財產,就是違憲,這樣的惡法請立法院修對了再通過,若是照財政部版本通過,那實在是不應該,有虧人民託付。

稅務行政凌駕在司法之上,又是一樁人民對政府高度不信任的代表,百姓一旦走入行政訴訟,就是死路一條,稅務專業法庭撤銷原處分只有1.6%;就算法院已經判決撤銷,國稅局膽敢說法院判決不算,繼續開出稅單,國稅局可以違法的把判撤銷的死稅單再開成活稅單,形同萬年不死殭屍稅單!這僵屍稅單再送到行政執行署。所以許多欠稅案是被國稅局、行政執行署輪流或同時凌虐的,這算是官官相護還是官官共逼呢?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表示,轉型正義應該沒有時間限制。執政者要小心謹慎,所作行為要保護到人民,而不是侵害到人民。現在法律是可以解決太極門案的。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雖然救濟期限已經過了,違法處分還是可以改的。即使已經判決確定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一樣可以救濟,可以改。太極門稅案依現行法律規定是可以救濟的,在於人沒有本於客觀良心,不會承認自己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