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把人權擺第一優先執法態度 值得台灣借鏡

2024/09/22    文/林飛飛/特助

一個稅務員居心叵測的證詞,也讓無辜的納稅人打了十多年的官司,太極門刑案雖在民國96年7月13日經三審無罪無欠稅確定,但牽連的稅務案件現在還深陷水火之中,不得喘息翻身。事實上,太極門稅務冤案迄今28年了,目前仍未完全平反,如此讓無辜人民遭受漫長的折磨?探究其原因,法制不良的因素固然不能排除,但追根究底,主要原因在於主管政府官員們欠缺專業良心與道德勇氣。亟待改革之處,更是千頭萬緒。司法體制內雖有少數富有改革熱誠的年輕司法官,積極從事司法改革工作,可是在體制重重限制下,往往是事倍功半,而有賴社會各界的助力。

眾所皆知,期待國家擔負人權保障的機能,在邏輯上是相違背的,所以本質上仰賴國際人權兩公約及相關組織來維護人權是很可行的途徑,所以國內法能搭著國際人權兩公約的便車,促使行政步上正軌,恪守依法行政原則,避免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可是至今連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公務人員也都霧煞煞,不知該做什麼?甚至法官引用兩公約的判例僅0.0079%,令人嘖嘖稱奇。

前財長張盛和說沒有獎金不足以養廉、已故前財長許虞哲說要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又前檢察官侯寬仁也根本就是辦案時沒有人權這兩個字,用眼神辦案、公佈案情給媒體,還上媒體節目談案情,沒有證據就起訴,稅官開稅單更是離譜,沒有證據、法院判決不算外,為了獎金所有的花招都出籠了。感覺上,官員都很怕講人權,似乎提到人權,什麼事都不用做了,獎金會變少了,是這樣子嗎?那歐美文明先進國家為何都可以講人權,甚至把人權擺在第一優先的執法態度。

台大退休教授陳志龍表示,國稅局應該負有證明稅額存在之責任與義務,在81年稅案中,法官悖離證據主義,對自始不存在的稅單應該要求國稅局舉證;如果無法舉證,應為稅捐債權不存在的認定。把假案當成「存在」,是台灣行政法院的海市蜃樓,超級荒謬。但是8月2日中高行宣判太極門案敗訴,國稅局沒有舉證還可以贏,真是匪夷所思,這是枉法裁判!他痛斥這天是國恥日,是台灣法治之恥、人權之恥,呼籲有志之士不要沉淪墮落,勇於面對問題才能真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