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9/02 文/寒淵/自由業
國稅局常常不分青紅皂白,尚未詳加查明就隨意引用法條,亂開單課稅,嚴重損害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大法官已針對憲法第十九條規定,政府對民眾課稅時,須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明定,或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才合於憲法規定,否則就是違憲。
懂稅不懂法的「稅官」與懂法不懂稅的「法官」,在行政法院「官官」聯手,百姓只得到6%的勝訴率,但勝訴判決文被法官留下「另為適法處分」伏筆,讓國稅局可以重開稅單,讓百姓重新面對新的夢魘!「盜亦有道」,尚會留一條生路給人家,不會趕盡殺絕,然而人民繳稅供養的政府竟如此對待人民。政府有責任「保障納稅人的權益」,趕快修改侵害人權的惡稅法,做到政府不傷害百姓的賦稅人權,百姓盡義務高興繳稅,而不是常常出一些狠招強課稅來招惹民怨,還領獎金更讓百姓恨得牙癢癢的。
一個稅務員居心叵測的證詞,也讓無辜的納稅人打了十多年的官司,太極門刑案雖在民國96年7月13日經三審無罪無欠稅確定,但牽連的稅務案件現在還深陷水火之中,不得喘息翻身。事實上,太極門稅務冤案迄今28年了,目前仍未完全平反,如此讓無辜人民遭受漫長的折磨?探究其原因,法制不良的因素固然不能排除,但追根究底,主要原因在於主管政府官員們欠缺專業良心與道德勇氣。亟待改革之處,更是千頭萬緒。司法體制內雖有少數富有改革熱誠的年輕司法官,積極從事司法改革工作,可是在體制重重限制下,往往是事倍功半,而有賴社會各界的助力。
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委員/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表示,國稅局並未依職責調查舉證,僅憑檢調移送之起訴書等資料,即發單課稅,自始無效。況中區國稅局已多次承認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事實,行政執行署據以執行81年度綜所稅「確定判決」,事實上在判決後已經有許多新事證,證明中區國稅局自始課稅錯誤,本不應存在,更不應據以強制執行,然仍遭強行行政執行,政府強行徵收不應徵收的稅款就是不當得利,自應依法退還人民。然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太極門請求退還81年度綜所稅溢繳稅款案件,於113年8月2日判決駁回,其理由明顯有違背法令、適用不當等之違法。她提出幾點駁斥:一、確定判決後所發生或成立的新事證,不受既判力拘束;二、本件原確定判決應以94年5月18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的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既判力基準時,不受既判力拘束;三、依陳長文律師案例,並無確定判決即不得適用98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的情事;四、98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後,財政部函示認為修正生效前,經行政救濟確定的案件,不限於是否經實體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