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8/25 文/林唐/經理
指標性案件是85年政府以宗教掃黑為名進行的政治整肅,檢察官侯寬仁製造的「太極門假案」,試圖抄家滅門,演變至今28年尚未獲得真正平反,這個源頭就在行政院轄下的法務部,檢察官侯寬仁造假一手主導,稅務員史越生配合作偽證,最後行政執行署竟然在土地沒有完成鑑界的情況下急忙拍賣人民財產,承襲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整肅假匪諜的手段,國家暴力根本是換湯不換藥。
看到許多財稅相關數據公佈出來,真是讓所有的百姓非常訝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9年公佈欠費欠稅案件強制執行高達1341萬件,國稅局所有官員們都可領到稅務獎金,就讓我們了解為什麼政府會年年超徵千億以上的稅收了,真是可怕!執政者要贏回百姓的心就要真正做到轉型正義,讓台灣真正成為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
台灣與歐美的文化背景不同,歐美民主人權國家多是20%、30%的罰鍰,1倍以上的罰鍰已是很重的處罰了,台灣高達 2.5倍罰鍰恐怕是全世界最重的稅務處罰了!國稅局以判極刑的心態對付百姓,就是強奪百姓財產。所以已屆滿六年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保護納稅者的納保官,由國稅局最資深的稅務官遴選,完全跳脫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場,繼續上演著「球員兼裁判」伎倆,可憐無辜的納稅者要面對「請狼牧羊」的淒慘下場!
司法改革黨主席/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他提出三點:首先質疑中高行是「行使司法權之公平法院」嗎?「中高行有經由一套充分保障當事人程序權」的程序進行嗎?中高行的判決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嗎?如果有,中高行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又是怎麼來的?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又為何廢棄228號判決的?第二點,太極門案的基礎事實,都是來自侯寬仁檢察官於刑事違法起訴後的移送國稅局,後來也都明知是來自侯寬仁教唆調查員史越生作偽證陷害太極門,且國稅局根本沒有就此六個年度逐一調查每個年度的課稅所得,僅以侯寬仁所移送的基礎事實為每一年度的課稅所得,國稅局99年7月函也表示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事實之核課處分等情,怎麼會基礎事實相同而課稅事實不同?第三點,中高行判決復說刑事判決無拘束行政訴訟之效力,法理上雖然如此,但刑事判決所憑的證據用在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仍然可以不受該等證據之拘束嗎?太極門刑事無罪確定判決所依憑的證據,竟然在行政訴訟中遭審理法官全然屏棄不用,豈不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