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8/24 文/林給給/協理
稅務官員不依法行政,濫開的稅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行政救濟又失靈,「惡法」人民要先繳三分之一的稅款才能申請復查,否則就任由國稅局宰割,竟然立法院接受財政部建議「維持原條文」,國稅局違憲留惡法戕害人民,立院竟然同意幫兇財政部,讓人匪夷所思。
反觀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萬年不死稅單」的緊箍咒中,讓法稅改革聯盟等團體無法認同;就如同把大石頭從山下費盡千辛萬苦推到山上來,但是國稅局只要輕地一推,巨石就滾回原地,週而復始沒完沒了,到底稅務執法官員是如何看待國際「人權」兩公約!
德國聯邦財務法院院長Prof. Rudolf Mellinghoff曾分享德國財稅法院制度,該院不僅是審理案件還要發揮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的功能,確保納稅義務人不會因為稅務機關錯誤解釋稅法,而讓納稅人權利受到侵害;當納稅義務人訴訟之聲明有理由,亦即系爭稅捐行政處分具有違法事由並損害納稅義務人之權利,財稅法院原則上應撤銷該稅捐行政處分及前置程序之裁決;財稅法院關於撤銷處分之法律上判斷對稅務機關有拘束效力。
司法改革黨主席/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強調,法院的設立是為了維護人權,而不是維護官權。如果只是為了維護官權,最好的辦法是沒有法院。行政法院幫行政官員背書,這樣還不如沒有法院。張靜並表示,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院判決確定,如果明知它連事實認定都完全錯誤,以致必然適用法律錯誤,這樣的確定判決即使透過再審程序都無法獲得該有的救濟時,不禁要問:這還是公平法院嗎?看完2024年8月2日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令他非常懷疑中高行對稅務案件的處理,對得起人民付出的納稅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