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12 文/藍茵/設計師
稅務獎勵金是「萬稅之源」,稅官可以自行認定百姓的所得來開單課稅,之前名模的執行業務所得被稅官指為薪資所得是為典範,幾乎所有的冤稅案都是稅官把「有所得要依法繳稅」擴充為「有所得要繳稅」,把課稅最高原則「依法」二字拿掉,就變成稅官用稅單來戕害人民的了,難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09年全台已超過1431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這當中有多少是冤稅案呢?
公務機關的獎金制度一樣的令人詬病的,財政部下的國稅局幾乎是人人都有額外的獎金,尤其是稅官們,敢開稅單就有獎金,又不用被懲處,百姓拿到錯誤稅單,請假到國稅局反應,運氣好的,稅官認錯主動將稅單收回撤銷:運氣不好的,稅官說:對不起,請你走行政救濟路線,這下完了,這是一條不歸路,一言難盡啊!內行的、聰明的、認命的、金額也不大的,就乖乖的繳掉算了。若非親身經歷,難以理解台灣解嚴後仍留著沒有實質救濟功能、百姓必死無疑的救濟制度!
歐美文明國家只有20%~30%的罰鍰,在美國,人民向有些州政府聯邦稅務法院提出稅務訴訟,僅須負擔60美金,救濟程序可選擇「訴願」或直接「訴訟」,人民提出行政救濟,國稅局就須要停止強制處分;在台灣要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又台灣人民欠稅可以被管收、限制出境等極其違憲的處罰,這是歐美文明國家沒有的,百姓非常希望政府早日推動稅改,廢除上述戕害人權的稅制,尤其是廢除稅務勵獎金,讓台灣是真正有人權的國家。
霍麗·福爾克(Holly Folk)比較了日本和台灣的案例。霍麗·福爾克指出,太極門案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台灣向執行稅單的稅務官發放不道德的獎金制度。並表示,這是對腐敗的強大激勵,並使解決像太極門這樣的案件變得更加困難。她還回答了一個問題,為什麼太極門沒有簡單地支付1992年的稅款並解決此案。她認為,總體上是一種錯誤的策略,因為它鼓勵腐敗的官僚繼續他們的不法行為,將來甚至可能再次針對被視為「持不同政見者」的宗教和精神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