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獎勵金當前 不法官員唯利是圖

2024/06/25    文/蕭珊/退休教師

台灣還存留許多戒嚴時期的惡稅制,是為了能為國家課更多的稅才留下來呢?還是財稅官員想領更多的奬金而故意不改呢?政府是真的看不到人民的人權被侵害,還是無心想為人民好呢?尤其是稅務的行政救濟、稅務行政法院,人民幾乎是沒有勝訴的機會。就算稅單是明顯的錯誤,稅官可以當場認錯,撤銷,然後隔年時間到了,可以再開出錯誤稅單,百姓遇到昏庸稅官真是莫可奈何!

尤有甚者,行政執行署對於到手的案子,不論是冤、錯、假的案子,尤如肥肉一般,到口了豈可放棄,人民只有待宰的份而已!可怕的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佈欠費欠稅案件統計109年共有1431萬件要被強制執行,這是多麼可怕的一個數字,更可怕的是背後還有績效獎金等著官員去領,是官員為了能領獎金,不願教育人民不要欠費欠稅,還是人民不知會被重罰,申請行政救濟無效,然後財產被查封、拍賣,最後人民失去了財產,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人民真的是欲哭無淚啊!

國稅局年年編列逾億元的稅務獎勵金,美其名有效提升稅務人員士氣、協助納稅義務人依法納稅,徵起適足稅收支應政府施政所需財源。稅務人員貪圖獎金,透過各種不法手段為達到目的,職等愈高,獲取的不法獎勵金愈多,造成稅務冤案接二連三,不禁令人質疑,百姓所繳納的納稅錢,卻成為官員的圖利誘因,巨額的稅務獎勵金當前,讓不法官員唯利是圖,踩著人民的賦稅人權坐上高官,留下百姓在稅務冤案的深淵中飽受折磨。

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信杰地政士記帳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認為,民眾願意費盡心力打行政救濟,必定是受到冤屈,極力申訴希望獲得平反,為證明清白對子孫有交代。在變更裁判之前,已經被追溯多年,又再來一個15年,有誰能夠受得了?第21條第4項實在是一個退步的觀念,呼籲官員在立法的時候,要從實質保護納稅人的角度作為立法修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