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濫權違法執法 人民任其宰割

2024/06/23    文/莫旺/助理 

老百姓投訴無門,只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難怪稅捐訴訟排行第一,有個數據顯示稅捐訴訟的結果,上行政法院打稅務官司,勝算率只有6%,敗訴率高達94%難怪行政法庭會讓人民封為敗訴法庭,還真的是實至名歸呀!若非親身經歷,還不知稅務衙門是如此森嚴,莫名奇妙的冤稅也多如牛毛,感嘆台灣人真可憐!

政府輕率地製造個冤案,陷人民於痛苦深淵,過個數十年再來個無罪定讞,冤獄在丟給人民買單。依據冤獄賠償法第22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然而台灣地方法院從88~97年十年間,獲冤獄賠償者5435人,共46億8千多萬賠償金,平均一年要付4.6億元;98年-107年間(100年冤獄賠償法修正為刑事補償法)獲冤獄賠償者806人,近2億1千多萬;112年核准43人,共18165400元。啟動對失職執法官員的求償權,不要讓濫權官員,隨便製造冤獄卻要全民來買單,誰賠得來?《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各級法院也設立「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但根據監察院調查,近20年來冤獄賠償件數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但成功行使求償權僅12件,求償金額才共165萬元,比例懸殊。原名《冤獄補償法》的《刑事補償法》自48年訂定,條文明定因冤獄造成的國家賠償,政府可向失職公務員求償,可是法案訂定50年後,才出現首件求償成功案例。

國家賠償法第13條卻設下了人民對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可能任務」,因為要論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犯罪確定,在官官相護、本位主義心態的保護下,簡直是沒有期待可能性,而與「駱駝穿針孔」一樣困難。政府付出巨額的冤獄賠償金,可見台灣的冤獄氾濫,而這筆錢全部由全民買單;長久以來檢察官濫權違法起訴者,後來大多以無罪定讞,因而對於「冤獄」好像是家常便飯,反正一旦造成「冤獄」就由國家來「賠償」,法官、檢察官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起訴及審案,卻不用擔負「冤獄」的後果。老百姓面對違法濫權的執法人員,就只好任其宰割了,因而在尊重人權的前提,又何必等到「冤案」,才亡羊補牢去「賠償」?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陳志龍指出,針對兩公約審查,因為國內有蠻多司法的不公,假案整肅、枉法裁判,都沒有被究責,像太極門案變成國際知名冤案;陳青旭案中明顯用假照片當查封證據。如此簡單的案子,如果法院還可以做出枉法判決,台灣的司法令人堪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