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3 文/沈破曉/資深研究員(洛杉磯)
最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法律扶助法》部分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第34條之一,引起某些檢察官反彈,投書媒體反對此一法條,投書檢察官所持觀點認為目前檢察官定罪率高達95%,已經算很高了,外界別再對檢察官濫行起訴無的放矢,他們認為法律扶助法修法方向錯誤,反對條文規定對檢察官濫行起訴,檢察署要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支出的費用。
首先,檢察官定罪率高達95%算高嗎?我們比較鄰近的國家日本,日本法庭的定罪率在99%以上,所以離日本還很遠。其次,再仔細推究,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年報報告,2015年-2017年年報中統計主要案件分別為毒品罪、傷害罪、詐欺罪、妨害自主罪,另外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毒品罪的定罪率約98%左右,傷害罪96%左右,而詐欺罪與妨害自主罪低於平均定罪率分別為91%左右與90%以下,其實毒品罪與傷害罪與醫學驗尿驗傷報告有關,實質證據取得相對容易,定罪率高可想而知,而詐欺罪與妨害自主罪率之高低就跟檢察官辦案品質有關,定罪率只有在90%上下,要說檢察官沒有濫行起訴,恐怕令人難以信服。
近年來台灣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度極高,2019年一月份TVBS民調中心最新調查,有過半(58%)的民眾對於台灣司法是不信任的,有六成以上(61%)的民眾對於政府做好司法改革工作是沒信心的。另外,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107年公佈「司法與犯罪防治滿意度調查」指出近8成民眾對法官、檢察官審理案件的公平公正性抱持質疑,也有 83.6%民眾不滿政府當前司法改革成效。
長期以來司法之所以不被大多數民眾所信任,檢察官濫行起訴乃其中原因之一,也最為人所詬病,權力制衡是民主制度的精神,台灣的司法就是缺乏權力制衡與監督,法官、檢察官有權無責,不受監督,司法官淘汰機制失靈。事實上刑法早就有125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但至今從未有檢察官因濫權起訴而受到處罰。筆者認為法律扶助法新增第34條之1,要求對檢察官起訴負起責任,擔負司法費用,有助於提升檢察官起訴品質,對於有如沙漠般的司法改革注入一點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