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爾冬/自由業(台北市)
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洩密案在三月的台灣鬧的沸沸揚揚,巧的是起訴此洩密案的檢察官周士榆,當年擔任特偵組檢察官任內,亦曾偵辦過馬英九特別費案,事隔10年後,周士榆再次偵辦馬英九並予以起訴,引發社會大眾質疑其「適格性」。對檢察官之「適格性」輿論尚且如此要求,更遑論對法官是否堅守「迴避制度」的檢視!
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英美法在探討法官迴避制度時,除了強調法官的公正性不容任何質疑,如有疑慮應自行迴避外,主要考量因素還包含對當事人應享有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之保護。法官若僅在判決中公正不偏是不足的,法官必須在外觀上讓當事人或人民相信他是公正不偏頗,他必須對自己、對法律、對其所擁有的職位均有如此高的自我期許與約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三位法官所承辦之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不僅悖離證據,將有利於人民之證據、證詞,視而不見、聽若罔聞!尤有甚者,林秋華、莊金昌兩位法官多年前就曾承審該案,當事人依法規定聲請迴避卻遭駁回,這豈非知法犯法? 真理大學副教授吳景欽談到「法官迴避」的規定時曾表示,「法官審過的案子再審,法官不是神,過去判過的事,怎麼可能自己推翻?反而,力道越來越強。」1982年大法官也有所規定,1990年甚至明文規定不管是否下級審,都要迴避。為維護社會大眾對法官道德高標準的期待,筆者呼籲法官應自我期許與約束,堅守迴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