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高志鵬收賄案 更二審宣判4年6月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及助理姚糧鈿前於2006年間被控收賄關說案,一審依貪汙罪判刑5年6個月、二審判決無罪、更一審則被判刑7年6個月;17日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則認為,高志鵬係利用職權向國有財產局請託、關說,干預國有財產局對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之租、售決定權,具有「實質影響力」;依貪汙罪宣判立委高志鵬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姚糧鈿判刑1年4個月、褫奪公權2年,本案還可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於2006年12月間東豐閣公司因承租位於台中市旱新段八○五號之國有地不成,請託當時高志鵬國會辦公室之副主任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並請立委高志鵬向國有財產局(現改為國有財產署)關說承租。2007年2~3月間,由高、姚分別向當時之國產局長、副局長提出該事;該局於2007年4月間同意租用,之後被查出該業者「依約定」將新台幣200萬元現金交給姚,後由姚私自挪用新台幣150萬元,再以「南投阿德」名義,捐給高志鵬立委辦公室新台幣50萬元做為政治獻金。

合議庭認為,立委高志鵬和姚糧鈿明知其承租價購案,是有違相關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惟仍利用立委職權、影響力向國有財產局之最高首長關說、請託,使東豐閣公司順利取得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之租、購權利,再從中獲取利益。立委高志鵬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

立委高志鵬則表示,本案發生前,他並不知姚糧鈿有收錢,而國有財產署也證明變更原處分並非受他的影響,因此他無法接受法院以「實質影響」認為他有貪污,因此將會持續上訴最高法院。【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