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鑑定條例通過 冤案被告可向法院聲請重審

立法院於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即DNA鑑定),正式建立刑事判決確定後DNA鑑定聲請制度,由DNA鑑定徹底發揮其伸張正義及平反冤獄的功能。亦即經判決確定之受判決人,未來可提請將DNA證據送交再鑑定,向法院聲請重新再審或翻案,但不得抗告;倘受判決人已死亡,也可由相關家屬提出申請。

對於主導該項條例的民進黨前立委顧立雄在修法之關係文書中指出,由於DNA鑑定在技術不斷演進下,過去的鑑定已不再是不能推翻,此次修法的目的是要放寬當前過於嚴苛的再審要件。顧立雄表示,以往要翻案必須要提出新的證據才能向法院聲請再審,惟DNA檢體在政府機關之保管下無法作為新證據,對於那些企圖翻案的被告人求助無門;這項條例通過後,可以透過最新的DNA鑑定技術,讓過去因DNA鑑定不足或有誤的冤案能有平反的機會;若受判決人已死亡,可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申請。

顧立雄另指出,該提案發想係自美國的「無辜計畫」,截至今年3月止,該計畫已藉由新DNA鑑定讓337名被告推翻先前有罪的確定判決,對於自己在短短幾個月的立委任期就能使該條例自提案到通過,他感到非常感動,也是任內最光榮的紀錄。【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