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9)日初審通過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金數額,明定未經同意擅自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墾殖、占用或未依規定開發、經營或使用,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依據現行條文規定,未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除依第33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2年內,暫停該地的開發申請。惟審查會討論後認為,主管機關應令「違規行為人」停工,並「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強制拆除及清除的費用,由「違規行為人」負擔。此外,違規行為人無合法使用權者,於辦理限期改正事項前,無法取得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同意,或無法尋得違規行為人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改正。
在罰金部分,水土保持法也比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雖刑期的刑度不變,但罰金則全部提高。現行條文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但審查會討論後認為,罰金應從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如因而致人於死者,罰金則從現行的100萬元,提高到1億元以下,致重傷者,罰金則從80萬元以下,提高到8000萬元以下。
在第33條部分,違反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其罰金由從現行6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下,提高為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此外,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或維護者,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初審條文規定,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