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違法行政處分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

2026/07/29    文/蕭珊/自由業

政府公權力剝奪人民的財產、生命、青春等等,而官員個個若無其事的升官發財,高官榮退坐享高額退休金度過安逸的晚年,但仍想問一問,晚上睡覺是高枕無憂還是惡夢連連?官場最高手段「官官相護」,國稅局(張盛和)死纏爛打用一張假稅單向人民強要錢,限制出境、管收的手段不說,還可以請稅務專業庭法官(林秋華)照抄國稅局的答辯書,判人民敗訴,再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執行官(李貴芬 陳盈錦)不論稅單的真假,強制執行高比例原則的查封與拍賣,拍賣成功後,這一掛官員各自用不同名目全部爽領獎金,如稅務獎勵金、執行績效獎金等等。

稅務機關解釋函令往往凌駕法律之上,再加上行政法院非專業法官,因而法官只能引用稅務機關的見解,所以判決的客觀性往往遭人質疑;當刑事與行政訴訟判決相異時,孰是孰非?司法的一國兩制,讓人霧煞煞!國稅局拿著不合時宜的解釋函令高高在上,把五院八大部會都踩在腳底下,最起碼的行政倫理都不顧,難道台灣是一國兩制嗎?監察諸公握著尚方寶劍,義無反顧地往前衝時,才發現寶劍柔弱如薄紙,猶如廢鐵般,與向來唯我獨尊的國稅局無法抗庭,好無奈!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政府運用公權力,一定要充分尊重「人性尊嚴」,這是現代文明國家的表徵之一。目前,我們需要公平正義,更需要公正、公平的檢察權與司法權。尤其是杜絕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上訴。速審法第9條的立法理由,與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之精神相符,公正和公開審判與無罪推定原則,尤其是該條第3項第3款「受審期間不被無故拖延」之規定,目前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所依循的保障人權原則之一。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表示,太極門假案源於1996年宗教掃黑行動無端遭波及,已經30年了,到底還要走多久?按照法理,最高法院已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就不可能還有稅,當初國稅局照抄法務部調查局的稅單,金額是怎麼來的?現在的官員都不敢承擔責任,他從2001年就開始參與這個案件,也寫過許多文章,為什麼這個案子不能解決呢?就是因為獎金的問題,而最最可惡的是,1992年度稅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割裂判決,同一事實,1991、1993、1994、1995年度都判勝訴,而判1992年度敗訴的理由並未考量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的性質,這是明顯的錯誤,當然是無效、違法的行政處分,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有重大瑕疵應該要撤銷,土地也要歸還人民,呼籲行政機關要有人站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