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立法院於28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的規定,並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本次修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正式施行。
法務部表示,此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將有助於兼顧遺囑自由酌予放寬對遺囑人限制、實質公平與弱勢手足保障,促使繼承制度更能符合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之間關係未必像以往緊密。惟本次僅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其「應繼分」之規定仍予以維持,若被繼承人未於生前預先立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也沒有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其兄弟姊妹仍得以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予以繼承之。
根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符合代位繼承條件的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特留分是民法規定每一位繼承人的最低保障比例,透過法律保障分配方法,確保公正性。本次修改將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但兄弟姊妹作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的規定,仍然存在。【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