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今天(8日)通過交通部擬具之「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修法內容橫跨產業定義、經營管理、旅遊秩序、與金融支援等層面,目標在積極推動觀光產業優化,與落實永續觀光發展,並提升消費者權益保障,以及旅遊環境管理效能,來加速國家觀光發展,實現「季季都是觀光季」,並達成2030年觀光產業兆元產值的政策目標。
卓榮泰指出,為因應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觀光環境,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提升消費者權益保障,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提升觀光環境品質,以及健全新興遊憩管理制度,與時俱進完備法案內容,以回應近年國際觀光市場對低碳、環境友善、與秩序管理的高度重視,期望達成「季季都是觀光季」,每個城市及每個人物都有故事,每個鄉鎮都有據點,以及每個地方都有服務的目標。
交通部表示,此次將推展永續觀光和友善觀光環境的理念納入修法,以積極接軌國際趨勢,確立台灣觀光政策未來走向。同時,修法強化中央主管機關的角色,新增請求提供觀光相關資料的法源依據,並可於機場、車站等重要交通節點,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以提升整體旅遊服務能量。此外,配合「國土計畫法」,修法增訂相關適用規定,確保觀光設施開發與國土使用制度銜接,避免未來產生法制衝突,強化觀光發展與土地管理的整體一致性。
交通部指出,修法也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調整「觀光遊樂業」的定義,以因應旅遊服務的多元與創新的經營模式,為產業未來發展保留制度彈性。另外,修法也刪除旅行業經理人須經訓練合格的規定,回歸企業內部治理與用人彈性。並同步簡化旅行業暫停營業,或停業時須檢附的相關文件,降低行政程序複雜度,提升業者因應市場變化的調整彈性。
交通部並表示,明確將旅行業納入觀光產業優惠貸款的適用對象,提供制度性資金支持,協助產業穩定經營。另針對旅行業保證金遭扣押或執行的情形,修法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資訊的權限,提升市場透明度,讓消費者與業界能即時掌握業者經營風險。同時,修法也強化消費者權益與旅遊環境,明定旅行業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算3個月內,在法規所定保險範圍及金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加速理賠流程,避免旅客權益因行政延宕而受損。
至於旅遊秩序與環境管理,若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擅自設置指示標誌或廣告物、擅自置放器具、車輛違規進入或停放禁止區域,以及強行向旅客拍照收費、推銷商品,或其他騷擾旅客、影響旅客安全等行為,罰鍰從原本新台幣10,000至50,000元,提高為20,000至300,000元,藉此強化景區管理與生態維護,有效遏止違規行為。【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