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條例初審通過!教唆未滿18歲詐騙加重其刑1/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7)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在朝野高度共識下,草案多數均照院版通過,重點包括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並增訂「禁奢條款」;內政部長劉世芳說,修法朝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加強保障三大方向處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下修高額詐欺門檻金額,從新台幣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即詐騙達100萬元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且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此外,新增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刑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詐騙金額1億元以上,法定刑提高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加重對大型詐騙案件的處罰。

在「加速處理、攔阻金流」方面,修法授權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且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劉世芳說,因網路詐騙一旦有金流利用網路平台流出去,速度都非常快,有些甚至不到60秒就把所有金流挖掘完畢,因此賦予警政機關以最快速度確認後,可盡速阻止詐騙金流流出。

另外,考量近年因詐騙集團利用非本國籍人士便利潛逃出境的特性,以及使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參與詐欺犯罪之情況大幅增加,因此初審通過條文中增訂,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劉世芳指出,這些對象往往行為能力較弱,卻被犯罪集團利用,因此加重處罰,才有嚇阻效果。

在加強詐騙被害人保障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自首、或首次自白之日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中增訂第50條第2項的「禁奢條款」,也就是詐騙被告在支付財損或調解金全額前,若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之標準。【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