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Risu社團性私密影像外流引發檢舉潮事件,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因響應抵制行動,公開批評與懷疑爆料公社與risu社團有關,遭爆料公社控告妨害名譽,今(27)日一審判決出爐,汪英達被判加重誹謗罪,拘役50天,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對此,民間司改會與數位女力聯盟發布聯合聲明,呼籲司法體系應公允看待行為人表意的公益價值,並審酌「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可能對公民的吹哨、示警行動產生寒蟬效應。
民間司改會與數位女力聯盟表示,2023年5月爆發Risu臉書社團性私密影像外流事件,台灣數位女力聯盟率先向公眾披露、示警,並發起抵制運動,呼籲各界戒慎看待性私密影像外流帶來的嚴重傷害。不少公民響應抵制運動,並積極檢舉Risu相關社團,但有若干民眾卻因於社群平台發表譴責性私密影像外流言論,而遭受司法訴追。
本案當事人汪英達在檢舉Risu社團時,發現部分社團是以「爆系管理員」擔任管理人,於個人臉書帳號發文評論「爆料公社」與Risu社團性私密影像的關聯,不料竟遭「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其中,遭提告誹謗罪的刑事部分於今日宣判,汪英達被判加重誹謗罪有罪判決,並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數位女力聯盟表達遺憾,並發布兩項聲明指出,本案汪英達於社群平台發表評論,懷疑爆料公社可能涉入性私密影像傳布網絡之中,毋寧是單一公民向具有高曝光度、號召力與話語權的知名網路社群問責,屬於典型公益論辯有高度貢獻的言論。出於公益之動機,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言論,應使名譽權受到合理退讓。按《刑法》第310條所定誹謗罪,依同條第3項規定「可證明為真實者不罰」,而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的意旨,就此要件檢視行為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的利益衡量。
另外,本案刑事判決不成比例地聚焦於「行為人的查證活動」上,疏未衡酌行為人表意內容的公益性、兩造在言論場域中的權力不對等,以及本案罪成後可能導致的「反公眾參與」效果。有著4,200萬資本額的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對汪英達提告誹謗罪與民事求償,是一種「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藉此興訟使公民有所顧忌與噤聲,怯步於參與公共事務討論,形成寒蟬效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數位女力聯盟籲請各界,繼續關注本案民事審判結果,一同守護公民社會的自發與韌性。【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