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務部與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簡稱人權處)協力完成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含跨公約共通議題)會議」於今(2023)年5月31日畫下句點;法務部於完成第一階段徵集各界意見程序後,第二階段審查會議6場次於5月12日由原民會主辦首場,最後一場次5月31日由行政院人權處完成接棒,共計完成審查有:兩公約68項點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4項點次,《兒童權利公約CRC》 3項點次。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含跨公約共通議題)第二階段審查會議」由行政院人權處籌辦,擇定主辦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行政院人權處廣邀民間團體於事前報名及參與審查,六場次橫跨20天的會議,行政院人權處暨法務部主辦之審查點次各佔比37.3%,合計超過七成的結論性意見審查會議成為民團的關注重點,而5月22日下午針對結論性意見74/75/76點次有關「酷刑罪」之討論,當天引起場內熱烈發言。
去(2022)年五月的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會共提出92點結論性意見,委員之一的前聯合國反酷刑調查員Manfred Nowak表示,很驚訝為何臺灣酷刑罪延宕至今,近10年了仍未立法?國際法中將酷刑視為最嚴重的國際罪行之一。
所謂酷刑是指「因為特定的目的,而在他人身上,不管是在心理或是身體上,導致痛苦或者是磨難」,而酷刑的重點是,不管是否致死,只要是被逮捕、拘禁了才在收集證據,或是在拘留場所,遭不當對待的,都算是酷刑。審查委員們持續關注臺灣政府對於酷刑法的立法與落實,從2013、2017年兩次國際兩公約審查中,都有建議臺灣政府將「酷刑罪」列為單獨刑責,在刑法中規定其適當處罰,但10年過去了,該立法仍處於空懸。
5月22日下午於法務部召開有關「酷刑罪」的議題,當天臺灣人權促進會等民團表達,酷刑範圍不限於刑案,甚至包括家暴不受理/監所暴力等,為保障受害人之人身安全與基本權益,應儘速獨立成立。台權會目前已在推動NPM (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 國家酷刑防範機制),亦認同應獨立成立「酷刑罪」,法務部亦傾向以修法進行。陳明堂次長表示目前行動絕對不符合審查委員的要求,法務部應再加強,但「酷刑罪」的範圍很難認定,像AWC(Association of World Citizens世界公民總會)提出的濫權徵收是否該列入,也需給予討論,而「酷刑罪」主辦單位的內政部應加快推動「酷刑罪」內國法化。主持人羅秉成政委於會中提到,審查委員們已用「強烈」建議,表示已不知要用什麽字眼來表達了,期許法務部/內政部能加快「酷刑罪」成立腳步。
有關「酷刑罪」的範圍認定,審查委員會已多次建議,所有關於酷刑的指控或懷疑都應由具有充分刑事調查權的獨立與公正機關,進行徹底及迅速的調查,以便將犯罪者繩之以法,並給予適當的懲罰。由於中華民國(臺灣)的中華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的「酷刑罪」,因此無法對其進行適當調查。因此,政府也無法準確地提供與酷刑有關的指控、調查、起訴及司法定罪的統計資料。政府提供的資料清楚地表明,在中華民國(臺灣)有許多針對執法官員的酷刑指控,不幸的是,這些指控沒有得到適當的記錄,只導致了懲戒處分而沒有受到刑事追訴。
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審查委員會建議我國政府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的定義,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新增「酷刑罪」為一項獨立的罪,至今仍無具體規範。然而依照現行法,雖有刑法第125、126條規範,但有關於酷刑的指控或懷疑,大部分只有證據使用禁止的效果,執法人員雖有職務法庭調查及行政懲處,然實際上卻非被以獨立之犯罪類型進行起訴審理,與兩公約審查委員會之建議相悖。
設立獨定處罰條文的目的,可以由具有充分刑事調查權的獨立與公正機關進行徹底及迅速的調查,才能將為了取供而施加酷刑的犯罪者繩之以法,並給予適當的懲罰,徹底遏止酷刑的施加;反之沒有專門的酷刑罪,將無法對施暴者進行適當調查、起訴,更無法具體統計目前實務上酷刑施加的情形,單純的行政懲處,也會有調查機關並非中立、立場偏向行政機關的質疑;況且暴力行為本來就是必須被懲罰的犯罪行為,如果是有調查權限之人所為暴行,更是必須嚴格檢視並禁止。
民團AWC參考法務部修法意見,也提出可行的修法方向,從刑法第 125 條濫用職權追訴罪構成要件,將行為主體擴及有調查職務權限之人;犯罪行為類型,則增加濫用職權為逮捕、拘提及意圖取供或取證而施強暴、脅迫或不當歧視;同法第126 條凌虐人犯罪之行為主體則擴大為凡有拘束人身自由職務之公務員,被害客體包括所有依法被拘束自由之人。研擬刑法第 125、126 條草案,擴大行為主體之處罰範圍,並將《禁止酷刑公約》所提之酷刑內涵納入修法說明。
針對74點次,關於刑法是否納入「酷刑罪」之處罰?民團AWC提出具體建議,參考1984年《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項定義,「酷刑」指為自特定人或第三人取得情資或供詞,為處罰特定人或第三人所作之行為或涉嫌之行為,或為恐嚇、威脅特定人或第三人,或基於任何方式為歧視之任何理由,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亦即,以不正方法取得供詞的方式,除了在程序法有證據排除效果,亦應對施以此種不正方法之執法人員為處罰,使以公權力迫害人權的加害者有完善的究責機制。
從2013年至今,台灣已歷經10年的兩公約國際專家三次審查會議,審查委員會強力建議增訂「酷刑罪」,現法務部正研擬修正刑法第125、126條的構成要件,增列行為主體、犯罪行為種類態樣;然民團對此有不同聲量出現,除主張應另立「酷刑罪」外,刑法129條違法徵收罪也應增列行為主體及明確行為態樣,並刪除「明知」,以確實保障人權。
AWC於酷刑議題會議中發言表達,刑法第129條應修法之理由有:
一、臺灣違法徵收的情況至今愈演愈烈,納稅人突然收到天價稅單,驚人的稅款非僅無能力繳交之外,面對之後無效的稅捐救濟,訴願就要繳1/3或提出全額擔保,如同一顆炸彈的身心壓力逼得人無法喘息,與通常所謂刑求造成身體肉體的創傷不同,鉅額稅款的壓力是一種長期的、精神心理的痛苦,像酷刑一般啃噬心靈。
二、監察院監督公務員違法失職的效力不彰,國稅局濫權課稅未被監督究責,加上背後稅務獎勵金、執行績效獎勵金的推波助瀾,臺灣已連續近10年鉅額超徵,稅災案件頻生以及嚴重破壞財政紀律。
三、違法徵收罪的行為人包含國稅局、地方稅務局、行政執行署,刑法129條的行為主體應予明定,犯罪行為態樣應臚列清楚,例如對法定免稅所得課稅,對非屬租稅客體進行課稅,明知已逾越核課期間、徵收期間、執行期間仍強制執行得款,都是典型的濫權徵收,必須對課稅行為人課以刑責,始能讓違法行為人知所警惕。
四、瀆職罪(刑法第120-134條)原本指侵害國家法益才可提告,侵害個人法益財產權的情況並不能提告,但違法徵收罪受侵害的必定是納稅義務人,以往納稅義務人只能告發、告訴,實務上結果卻是檢察官與國稅局官官相護,以查無實證草草簽結,完全忽視納稅人財產權益。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含跨公約共通議題)第二階段審查會議」雖已圓滿落幕,但人民仍期盼相關部會能真正落實行動力。與會民團亦表達心聲,若以目前的進度,包括法務部於2025年12月31日才將會有一次部會研商會議,相信在2026年第四次審查時,絕對讓國際審查委員們十分失望,「建議12年了還成立不了「酷刑罪」?」,審查委員們皆是世界各地的國際重磅級人權專家,且與各國相關人權學者接觸甚廣,後威權時代不民主的真相將對臺灣的民主人權形象傷害至鉅。與會民團亦提到,若對「酷刑罪」範圍不易確認,可借鑒他國範例,因為許多先進國家一樣有類似我國刑法第125/126條,也有成立「酷刑罪」,可以請國際委員提供,或以目前政府跟各國關係向外國請益,以他國「酷刑罪」做為參考,更能有效加速對全體國人的人權保障。
有鑑於2022年5月17日立院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案,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也已經掛牌成立,可見政府仍有心平反過往威權時期受迫害者的冤屈,以符合國際兩公約保障人權的標準。政府更應遵循國際人權《禁止酷刑公約》的精神,加速立法《酷刑罪》,儘速平反冤屈,詳實調查酷刑加害者的犯罪行徑並確實究責,以善盡國家保障人權的義務。
【記者蔣台榮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