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證交法修正 限縮獨董權限

為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增訂若審計委員會只剩一席,或遇不可抗力的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召開,除財報需要獨董同意意見外,可經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讓公司業務可以順暢進行。

目前上市櫃公司已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行使職權,對公司法監察人職權行使套用在審計委員會時,由個別獨立董事行使職能,不過,這樣的制度實施卻會發生問題。

金管會說明,個別獨立董事曾發生濫權情況,例如同一間公司、不同獨董分別召開股東會,導致有鬧雙胞現象,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亦影響股東權行使。為讓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兼顧股東權益保障以及公司穩定經營,避免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影響公司財務業務運作,因此提出修法。

修法之後,規範包括「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3項,由原本獨立董事可單獨行使職權,改為審計委員會合議制執行。

此外,現行規範公司重要經營策略,必須由審計委員會全體2分之1同意後送董事會決議,這次增訂若審計委員會只剩一席或遇不可抗力的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召開,除了財報需獨董同意意見以外,都可經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讓公司業務可順暢進行。

若違反相關程序,依證交法178條文,可裁罰24萬元以上、480萬以下行政罰鍰,以促公司落實執行。【記者 蔡青云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