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動保法 「不作為」納入虐待範疇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動保法」修正案,本次最主要修正「動保法」第3條第10款規定,將「不作為」納入虐待的範疇,若因此造成動物受傷以致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動保法第3條第10款,原條文對虐待的定義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新修法條文中,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為」也一併納入虐待的範圍,適用於動保法的虐待相關罰則。

動保法第14條之一,原條文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本次修正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正式全面禁用捕獸夾,未來對捕捉動物時,均不得再使用前述所列方式。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發言人倪京台表示,台灣禁止捕獸夾販賣之相關修法案已通過近10年,許多動保人士以為「恐怖殺戮工具將永遠消失在台灣」。但是,公布最新數據今年迄今在台灣山區已營救超過20起因捕獸夾或山豬吊致流浪貓狗斷腿重傷殘缺或死亡案例,能救回順利醫治比例不到一成,而每一具捕獸夾的背後都記錄著一隻貓狗慘痛的遭遇,對此呼籲政府應更重視並積極的查緝捕獸夾。【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