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不予換照案聲請假處分 法院裁定駁回

11月1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中天新聞台違規嚴重,大股東直接、間接介入新聞製播,顯示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決議駁回換照申請。中天電視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衡量原處分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NCC有效管理秩序權能、衛星頻道事業所製播節目及廣告對社會影響重大等情事,7日裁定駁回。

中天新聞台執照為期6年,將於12月11日到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換照申請。中天不服聲請假處分,請求得暫時准許換照、繼續經營電視台及不得許可或同意其他業者申請變更使用52台頻道。本件由審判長許麗華、法官孫萍萍及陳雪玉組成合議庭,經評議做出裁定。

裁定指出,中天電視主張原處分各項程序上或實體上有違法爭議,這部分須待本案行政訴訟認定,並無法由中天電視或NCC目前釋明的狀態,就能論斷原處分的合法性,因此認定中天電視台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具勝訴的高度蓋然性。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原執照有效期限為6年,在期限屆滿申請換照,如未經NCC准許,即無法繼續經營衛星頻道事業。致原執照屆期後無法繼續用於經營相同事業,實為聲請人所得預見之情況,難謂係其因相對人否准本件換照申請案所生非通常性之損害。

且聲請人尚非不得以其原有人員、設備持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等事業,或以現所持有之其他衛星廣播電視執照包括「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中天娛樂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持續經營以營利,且營業收入之減少或商譽損害,亦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適當方式回復,尚難認原處分對聲請人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另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將影響NCC有效管理秩序的權能,形同中天電視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督管理的規範。且衛星頻道事業所製作並藉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節目及廣告,對一般社會大眾正確資訊取得與認知影響深遠,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必要。

至於中天聲請保留52台頻位,法院指出,由於頻道是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爭執,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要件不符。且NCC所核發執照內容為對於中天新聞台的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所為的許可處分,該許可處分內容本不包含其頻位,據此裁定駁回。【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