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混油案 台中高分院裁定魏應充合併執行4年8個月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日前因越南混油案遭判刑5年9個月定讞,台中高分院21日裁定,魏應充所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等罪,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8個月,依法仍得提起抗告,全案尚未確定。

被告魏應充因詐欺取財之1罪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7罪(共8罪),遭法院判刑5年9個月,原通知他11月15日到北檢報到發監,但報到當天彰檢卻以魏應充還有其他案件要合併執行,而且未收到二審合併定刑,裁定暫緩發監。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台中高分院審核後認與法相合,於11月2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個月,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依法仍得提起抗告,全案尚未確定。

台中高分院解釋魏應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7罪,均罪質相當,犯罪類型雷同,各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惟兼衡被告魏應充前於101年12月間至102年11月6日擔任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指示更改調合油配方,而犯詐欺取財罪,重創我國食品安全之國際形象,竟於犯後未逾5個月,即再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7罪,考量被告魏應充行為當時為國內頗具營業規模之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枉顧應有之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之身體健康,收購進口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充作已具供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加以精煉製後販售予不同7家廠商,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之權益,並使其中1家廠商因信賴頂新公司應具有較高之品管能力,陷於錯誤購買頂新公司製造之食用油產品,再轉售予其他下游廠商製成食品販售予一般消費大眾,致一般消費大眾亦誤食假冒之食用油產品,造成消費者心理恐慌,影響國內食品安全甚鉅,主觀惡性非輕。本院合參酌判決所載與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罪有關之量刑事由及檢察官、被告魏應充之選任辯護人所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以合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