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徐耀昌頭份棄土案 二審改判無罪

苗栗縣長徐耀昌87年被控在擔任頭份鎮長違法核發棄土證明,涉嫌圖利業者,一審遭判刑9年、褫奪公權6年。二審高院今天宣判,認為徐耀昌處理過程未見違法,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本案源於88年台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徐耀昌於擔任頭份鎮長時,認為苗栗縣政府已經同意使用台北市的工程棄土,頭份鎮公所沒有理由不配合,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讓業者獲利新台幣1291萬餘元。台北地檢署89年起訴,經13年審理,台北地方法院102年7月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判處徐耀昌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二審合議庭認為,頭份鎮公所當時有函請苗栗縣環保局同意進土覆蓋,經苗栗縣政府指示依權責辦理後,在給業者的函覆文中註記視需要進土,而不是棄土,不能因被告包福碧等人自製不實文書對外販賣牟利,就認為頭份鎮公所有圖利,因此撤銷改判徐耀昌等人無罪。全案上訴第二審後,歷經6年審理,在23日宣判,高院以查無實證為由,改判他無罪,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記者 陳奕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