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強化國家安全,杜絕共諜行為,立法院今天(19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若為中國地區發展組織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外,若軍公教涉共諜行為,將喪失月退俸請領權利,已支領的也要追繳;因國安威脅已延伸到網路,三讀條文明定國安維護及於網際空間。
國安法現行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中國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人民不得為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贊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並增訂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秘密的電磁紀錄。
罰則部份,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中國地區發展組織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為中國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參加組織的所有財產,應予沒收。若洩漏、交付、傳遞秘密文書等,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或收集秘密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也增訂,現職或退休(職、伍)軍公教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中有關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於實行犯罪時開始追繳。
另外,因網路快速普及化,駭客、恐怖分子或敵對勢力惡意對網路破壞、入侵、攻擊,引發公務機密遭竊、攻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已成為國安的重要課題。三讀條文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