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3
民國84年9月1日黃春棋與徐自強、陳憶隆、黃銘泉(潛逃到泰國死亡)等人被控於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並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警方當場逮捕現身取贖款的黃春棋,黃春棋供出徐自強、陳憶隆是共犯。士林地檢署依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4人,黃春棋與同案被告陳憶隆目前仍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是42名死囚中,關押時間最久的2人,死囚黃春棋,以有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今天裁定駁回黃春棋抗告,以及聲請停止刑罰執行也遭駁回。
民國89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五審判決,將徐、黃、陳判死刑定讞, 直到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提起5次非常上訴,民國104年高院更九審認為,指控徐自強的證詞前後不一且違背常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見徐自強逆轉成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分別聲請再審,先後被駁回。
黃春棋主張,高院更九審無法證明徐自強涉案而判無罪,更五審判決若排除徐參與犯罪,就否定了整件案子的事實認定,所以這是「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但是高院認為,確定判決沒有拘束其他案件的效力,徐自強獲判無罪,不代表黃春棋等共犯也應該獲判無罪,綜合黃春棋所提的新事實、新證據,也不足以動搖更五審所認定的黃春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全案確定。【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