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都更4子法 容積獎勵額度更明確

為促進都市建築更新,內政部於2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等4項子法,重點在於將容積獎勵明確化,讓住戶與實施者在整合階段就可算出獎勵後的總容積,以及自家可分回多大的坪數,增加雙方的互信基礎,大幅降低獎勵額度的不確定性,提高民眾對都更機制的信任。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於108年1月30日公布施行,內政部正積極研修12項相關子法,目前通過的4項是「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及訂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內政部表示,過去因許多都更容積獎勵涉及更新費用的計算,需透過不動產估價程序才能確定,也有些獎勵額度得透過審議才能確定,導致民眾無法在事前整合時就確定獎勵額度,而影響參與都更的意願。營建署都更組組長王武聰表示,這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修正,新增了5個容積的獎勵項目,另外也修正原來的8個容積獎勵項目,希望透過容積獎勵的明確化,讓未來的實施者在跟住戶談都市更新的時候,加強雙方的信任感。

在獎勵項目方面,將原本的8項容積獎勵項目明確列出額度,而非「視實際需要再給」,比如原容積高於基準容積,即給予原容積或基準容積10%的獎勵,也明定綠建築最高可獲得10%的容積獎勵。內政部指出,地方政府也可依據都更條例的授權,另訂容積獎勵項目,讓都更獎勵項目更多元。

為了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規定政府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前,應舉行說明會,向擬實施更新事業範圍內的民眾說明招商資格、條件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明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通知相關權益人時,應一併檢附相關資料給民眾。此外,規定實施者的重要通知或催告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這次通過的「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則是為了完備會務運作,幫助都更推展,修正會員大會議決門檻,並將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增列為重大議題議決的項目。理事長未依職權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召集之,並參照公司法規定,修正理事的消極資格,期使更新推動作業得以順利進行。

內政部指出,12項相關子法,除已通過的4項子法外,另已完成廢止1項,其餘7項也會加速處理,陸續進行草案預告、法規審查作業。內政部也呼籲地方政府儘速研修自治法規,以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加速城市再生。

相關都更修法資訊及懶人包,可至營建署網站(網址:https://is.gd/OkciZ8 )瀏覽查詢。【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