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團訟案 廠商判賠395萬元確定

民國100年間塑化劑事件,消基會替500多位消費者提出食安團體訴訟,向37家廠商求償新台幣78.7億元。法院一審判廠商賠償120萬元;高院二審改判賠償395萬元,最高法院今(3)日上訴駁回確定。

此起案件源自民國100年間,昱伸、賓漢公司為節省成本,在起雲劑中違法添加塑化劑,賣給下游廠商添加在食品中,引發消費者恐慌,消基會因而代500多位受害民眾向37家下游廠商提起民事團體訴訟,求償新台幣78.7億元。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引用衛生福利部「食品中塑化劑汙染衛教手冊」,認定塑化劑會經人體代謝由尿液排出體外,不會造成人體健康危害,判統一等18家業者賠償共120萬餘元,昱伸、賓漢公司各負連帶賠償責任。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塑化劑確實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或干擾內分泌系統,雖然對健康不會達到立即性危害及需就醫治療的程度,但昱伸等廠商應負擔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金共395萬元。

消基會上訴三審,最高院審理後,於3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