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民航法》修正案 無人機須註冊、操作者須考照

立法院4月3日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無人機進行納管,規範其合理的使用範圍,並訂出相關罰則,以確保民眾的安全,及促進產業發展。

新通過的條文中明定無人機重量達250克以上或具備一定功能,必須向政府機關登記註冊列管,其特定無人機的操作者,須通過測試考取操作證照,由民航局發給許可才得以操作無人機,違反者將可處6萬元~30萬元之罰鍰,若因操作無人機導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之財物,其不論故意或過失,則無人機之所有人均應負起賠償責任。

禁航區、限航區以及航空站飛行場周圍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操作無人機,且個人操作無人機規定在飛航實際高度不得超過地面或水面400呎,將廢除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者的許可證,並得處30萬元~150萬元以下之罰鍰,還得將無人機沒收。此外,無人機不可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不可在人群聚集處或室外集會遊行時其進行上空飛行等活動,除非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違者得罰處3萬元~1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情節重大者可沒收該無人機。

有鑒於復興航空2016年無預警停飛並宣布破產事件,而造成從業員工與旅顧客蒙受重大的損失,本次修正案明定未來航空公司須於停業前2個月,向交通部民航局提出停業計畫申請,若未依規申請且情節重大時,將對公司負責人罰處60萬元~1,200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有故意不申請或不依照計畫執行,導致他人或公眾損害且情節重大,將可對航空公司負責人罰處2,000萬元~2億元以下罰鍰,或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也增修,航空公司實收資本額達20億以上,必須增設具有公益性質之獨立董事1人。【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