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8

5年前,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總統等人報告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為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引爆九月政爭,黃世銘涉嫌洩密和不當使用監聽資料,侵害柯建銘隱私權、名譽權,一審判賠62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7日改判賠32萬5千元。因金額低於50萬,黃世銘不可上訴,但柯建銘還可上訴;黃、柯2人皆未出庭聆聽判決。
今日稍晚,柯建銘在臉書上發文指出,黃世銘違法監聽事實明確,又編串監聽內容虛構成故事,而後向總統馬英九報告,觸犯刑法與通保法洩密罪刑,早已無可抵賴,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卻輕放黃世銘,降低賠償金額為32.5萬元。柯建銘認為,高等法院適用法律認定賠償金額極為不當,定會再上訴,捍衛司法尊嚴。
黃世銘為了監聽他,從吳姓受刑人假釋案開始,移花接木監聽所得的內容,羅織故事,嚴重損害他的人格權及隱私權,這是全面性的侵害,並持續侵害長達3年,對黃世銘求償456萬元其來有據,結果一審以他遭監聽30日,以每天4000元計算,計12萬元,另精神慰撫金判給50萬元,判須賠償62萬元,實屬過低。
高院今天更捨棄地院以民法侵害人格權的見解,用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方式開小門,用通保法較低的賠償金額,迴避黃世銘對人格權的侵害,並且限縮監聽天數,僅以5天,每日5000元計算,這部分共計2.5萬元,另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32.5萬元,顯然司法單位替黃世銘脫罪,減少其違法監聽日期,降低其違法責任,視原先刑事判決於無物,嚴重破壞司法正義。【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