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0月,一名劉姓男子將自己鎖在車內睡覺不配合酒測,被警方開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事後他提告抗罰,最終法院判他勝訴定讞。此判決引起警界及社會一片譁然,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6日發出聲明強調,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進行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以拒絕。
告發的大安警分局指出,當時員警在市民大道進行酒測攔檢,遠遠見到劉男行車軌跡明顯搖晃,加速又減速,最後從內車道切到外車道,還把車停在紅線上,擋住巷口,形跡可疑,員警上前拍窗盤查,但劉男不予理會,把自己鎖在車內講手機,再爬到後座睡覺,員警敲車、喊叫、燈照皆無用,最後以紙本告知單貼車窗,告知拒測罰則與規定後,逕行舉發移送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執行。
劉提告撤銷裁罰,辯稱當天並未喝酒,也沒看到前方有路檢點,單純駕駛疲勞,才會在路邊停車睡覺,而警方拍窗、宣讀法條未下車是因為車子隔音太好,並非拒測。
新竹地院一審時調閱員警密錄器,發現劉男雖有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並持續減速,但這是想要路邊停車的緣故,未有驟然變換車道、減速之情形,因此認為劉男並沒有異常的駕駛行為,警方不能對於不服膺警察威權的國民,就主觀臆測對方酒駕,判決撤銷罰單。交通裁決所不服,認為這根本是變相鼓勵投機拒酒測,提起上訴,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前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明指出,依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必須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而所謂「合法酒測」,必須恪遵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揭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員警在上前進行盤查時,劉男已自行停妥車輛,顯然員警並非對尚在行進中之車輛攔停要求進行酒測,劉男更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有客觀合理依據易生危害交通工具之駕駛人,因此也無從對駕駛危險交通工具行為進行攔停,此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不合,劉男拒絕酒測,並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不得處罰。
負責的警官員警表示遺憾但尊重法院判決,未來還是會強力執法遏止酒駕,並加強執法技巧。亦有資深警官分享實務經驗,面對毫無反應的駕駛人,員警研判駕駛可能發生「心臟病發」等無法回應之狀況時,在確切警告後,基於「保護」立場,是可以採取比較積極的作為,如找鎖匠開鎖,或直接打破車窗,而不任其發生危害,也奉勸駕駛人勿因此有樣學樣。【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