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通過 財務公開不得投資營利事業

民國76年解嚴且開放黨禁迄今已30年,政黨法啟蒙於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其於民國82年時任立委之提案,內政部於民國89年草擬官方版政黨草案送審立法院,歷經24年的推動與催生,立院於昨日院會三讀通過政黨法草案。

鑒於國民黨長期透過黨營事業牟利,造成政黨間不對等競爭,這樣的現象並不是一個民主發展國家應有的樣態。為了杜絕這樣的弊病,昨日通過的政黨法有幾項指標規範:其一、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不得購置不動產,但為辦公使用之處所則不在此限,倘有違反情事將處以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凡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者卻不遵從,得按次連續處罰。政黨的合法收入來源僅限於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還有政黨在宣揚理念或者從事宣傳出版品之收入,以及合法收入來源利息的生成。

其二、為防止殭屍政黨或一人政黨這類久未運作的現象,倘有連續四年未推薦候選人參選之政黨,或者連續四年不召開黨員或黨代表大會,得註銷廢止其備案。其三、為了杜絕政黨滲入特定機關,政黨不得於政府機關、軍隊、校園內設置黨團,更不得吸收未滿16歲的國民為黨員,違反此規範得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之罰緩,唯黨員受政黨除名處份則不在此限。第四、財務需公開透明,有帳簿詳列各項會計事項及各式憑證,並於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7年,若未履行依法將受處罰。

然而規範仍有令人詬病之處,關於政黨經營事業進一步交付信託,對於這樣的結果民進黨質疑此舉無疑在幫國民黨已交付信託的黨產就地合法,悖離前總統馬英九先生接任黨主席所宣示的黨產歸零。全民期待政黨法能務實審慎規範與落實讓政黨間良性競爭,即便小黨也能夠充分表達言論,沒有獨厚、角力,真正站在全民皆贏立場為民喉舌,體現民主國家真實意,全民期待政府更有魄力去反轉現下諸多失衡困窘,企盼待安居樂業不再只是口號。【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