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中影7.5億元 莊婉均遭判刑8年半

中影公司前副董事長莊婉均11年前遭控於任內,在董事長出國期間,利用監管財務之便,盜用中影公司印章及時任董事長蔡正元之職章,分次挪用中影存款約新台幣7.5億元,涉犯14個偽造文書等罪名,莊婉均抗辯代表中影投資醫院等事業,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26日將其中7個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餘7個部分則判刑確定,總計有7年9月不得易科、另9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本案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對莊婉均啟動防逃機制,在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的部分,將由高院訂執行刑,至於法院定讞的部分,其與台北地檢署目前在偵辦蔡正元涉嫌掏空中影案間是否有關聯,仍尚待釐清。

檢調蒐證查出,莊婉均於2006年5月8日起擔任中影副董事長,在2006年5月至9月間,因當時董事長蔡正元經常出國,藉此利用保管公司大小章的機會,以投資開發案的名義,陸續由公司支付土地預付款、開發基金、顧問費款等,共挪用中影資金約新台幣7.5億元,此行為對中影及社會金融秩序均造成嚴重損害,事證明確,但莊婉均否認犯罪,惟一、二審都認定莊婉均有罪,最高法院針對全案7個犯罪之事實,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判刑8年6月確定,其中9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另莊婉均遭判7年9月的部分須入獄,餘部分發回更審。【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