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2
高市一戶李姓人家去(106)年3月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因機車車頭朝外,遭拍照檢舉,短短兩星期遭開22張罰單,罰款高達1萬3200元,李家提行政訴訟,一審橋頭判決敗訴,李家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逆轉,法官認定警方開罰依法無據,撤銷原判決,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3月3日至17日,李家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因為機車「車頭朝外、後輪又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而遭拍照舉發,警方依違反「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分別開出18張、3張和1張罰單,每張600元。
李家人質疑舉發照片雖有拍攝時間,惟多張照片的角度和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同1天所拍攝,加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應屬同一停放行為,但警方卻連續開罰,甚至還出現1天內連開2張,顯然已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一審橋頭地院指出,李女等人並未提出檢舉照片涉嫌造假的事證,且勘驗檢舉照片也查無明顯錯誤情形,認定舉發機關李女等人違規並無違誤,判李女等3人敗訴。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定,內政部和交通部授權訂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再另定補充處罰之規定,高市訂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之罰則,無明確授權依據,已明顯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因此判交通局敗訴定嶽。【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