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1
行政院「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召開第3次跨部會會議,針對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進行討論,會中達成共識,同婚伴侶將比照異性婚夫妻,負擔《民法》同居義務,而同居義務在法律實務上即涵蓋貞操義務,換言之,若一方出軌,同婚配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並作為訴請離婚或侵權的依據。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會後表示,同性婚姻既然要討論法制,就不能只有享受權利,也需要盡到義務,例如因家庭生活費用衍生的費用,可由雙方各依自己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方式來共同分擔,配偶也必須負連帶責任,其他如在證交法、銀行法、金控法,這些都與異性婚姻相同,也適用在同性婚姻上。
專案小組在完成民法討論後,就剩下行政法同婚配偶權益部分,經過盤點過後,行政法中有接近500條的行政法必須配合修正,有些僅牽涉到同婚配偶的擴大適用,這些處理上較為簡單,另外有些則涉及到行政法監理上,屬於同一關係人範圍的擴大,未來這部分將再討論。【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