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從嚴管控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未來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必須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若要輸出,僅限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與依據國際公約「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等國家」,若違反規定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將處以6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吳玉琴於法案三讀後表示,台灣過去雖有法律保障廢棄物輸入,但卻沒有限制廢棄物輸出的對等規範。根據「巴爾塞公約(Basel Convention)」精神,有害事業廢棄物可能造成第三世界傷害與污染,因此應該只允許輸出到先進國家;吳玉琴希望新法通過後,相關業者可以輸出台灣先進的環保技術。她表示,運用台灣先進技術來協助當地垃圾跟有害廢棄物的處理,而不是將台灣有害廢棄物的輸出到落後國家,造成當地的汙染。這次修法希望能促進國內循環經濟以及廢棄物的處理能量及技術提升,也避免大量國產有害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造成汙染輸出的事實,也善盡我們地球公民保護的責任。

本次修正條文通過後,未來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皆須取得主管機關審請核發許可文件,才可進行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等行為。若違反儲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等相關規定者,可處6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的罰鍰,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更可依法行使停工與停業處分。【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